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2.2:
高層民用建築與高層民用建築防火間距不低於13m;
高層民用建築與裙房或其他單多層建築:耐火等級一二級時候不低於9m;三級時不低於11m;四級時不低於14m。
特殊情況: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2.2:
高層民用建築與高層民用建築防火間距不低於13m;
高層民用建築與裙房或其他單多層建築:耐火等級一二級時候不低於9m;三級時不低於11m;四級時不低於14m。
特殊情況: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