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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1、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按前款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專案,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專案,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專案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2、《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也對評標委員會進行了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可以參與評標的。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專案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