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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如何歸責?

    建築物等倒塌、塌陷責任

    不同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一方面增加了“塌陷”情形;另一方面透過增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這一免責事由,將無過錯責任修改為過錯推定責任。

    建築物等脫落、墜落責任

    堆放物致害責任

    地面施工緻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將《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中的“挖坑、修繕”修改為“挖掘、修繕”,且將“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修改為“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進一步明確了施工單位在不能證明情況下的侵權責任。

    此外,諸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類的特別法也從行政角度對責任進行了規定。如《建築法》第七十五條的“建築施工企業……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施工單位的過錯責任進行了規定;住建部近日印發的《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也強調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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