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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Battylin

    1、如果資金預算有限,適宜採用最低價評標法;

    2、如果資金預算充足,可以採用綜合評標法,畢竟合理的價格才有合理的服務。

    3、如果想由有實力大公司中標,可以在招標檔案商務部分要求提供投標人公司實力和相關資質認證、同類型專案成功案例等證明檔案做為加分項;

    4、特殊行業如果想釆購某些特殊的產品可以在招標檔案技術引數響應表列明,標上*號或三角號.

    5、其它通用的評標辦法招標中心會給你建議或指導.

  • 2 # 中國比地招標網

    就是透過分析專案來選擇。一般來說,若採購的專案屬於標準定製貨物及通用服務專案,如招標採 購車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供應商,則應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而選用其他兩種評標方法,不僅程式複雜,評標時間長,而且沒有實際意義;若採購的專案 屬於非通用專案,個性化技術、商務指標複雜,且有特殊要求,如欲購知名品牌商品的採購專案,則應採用綜合評分法,而不能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或性比價法,因為 選用最低評標價法不能保證所購商品的技術等要求,選用性比價法不能保證所購商品的特殊要求。例如,在一般情況下知名品牌和不知名品牌,質量可能差不多,但 價格的差別確實比較大,如按價效比法來評標的話,肯定是不知名品牌中標,這樣就不能滿足所採購的專案是知名品牌商品的特殊要求。

    因素法。

    就是透過看以何種因素為主要評標因素來選擇不同評標方法的一種方法。若以價格為主要因素來確定中標供 應商,則應選擇最低評標價法,因為在這種評標方法下,才能滿足採購人採購到質量相同情況下最便宜的商品,例如中小學所採購的學生用電腦,就是以價格為主要 評標因素,就是要採用最低評標價法,這樣才能適應這些學校經費緊張,學生用電腦技術標準要求不高的實際情況,否則,採用其他評標方法,就不能採購到同等質 量情況下的最便宜的電腦。其二,若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為主要評標因素,則應選擇綜合評分法。因為招標檔案所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比較多,有技 術、價格、供貨時間、供貨方式、財務狀況、信譽、對招標檔案的響應程度、以及售後服務等等,而要滿足這麼多要求,就勢必要選擇綜合評分的方法,而採用最低 評標價法或者性比價法,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技術、價格、信譽等那麼多要求。其三,若以採購人想買到最好的東西為主要評標因素,則應選擇性比價法,而 不應選擇綜合評分法,更不能選擇最低評標價法。因為性比價法是以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等)的彙總得 分,併除以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後所得的商數最高,來評定中標供應商。這樣,既保證了價格,更保證了價格以外的各項效能要求,否則,無論是採用綜合評分法,還 是採用最低評標價法,都會偏重於某一方面,如不是偏重於價格,就是偏重於某一其他方面,如財務狀況、業績、技術等,而達不到買到最好物品的效果。

    對比法。

    就是當採購人招標採購某項非通用物品且無特別要求時,擬透過事先選用除最低評標價法以外評標方法的對 比,來確定選擇何種評標方法的一種方法。實際上就是針對招標採購某項非通用物品時,是選擇綜合評分法好,還是選擇性比價法好。主要從兩個方面來比較。一個 方面是比較認同度。選擇前,確定11名諮詢人: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2名,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中心)3名,技術專家3名,招標採購單位3名(其中兩名 為單位負責人,另一名為職工代表),然後發出11張諮詢評標方法票,並註明只准選用綜合評分法或性比價法中的一種評標方法,以得票多的一種評標方法,為所 選用的評標方法。另一個方面是比較,價格分值所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重值)是否好確定。由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綜合評分法中的 價格分值是貨物專案總分值的30%-60%,服務專案價格分值佔總分值比重的10%-30%。如果就某一個招標採購專案而言,若其價格分值的比重確定比較 困難,則就不宜選用綜合評分法,而應選用性比價法,反之,確定其價格分值比重不困難,則就應選用綜合評分法。因為在同等採購要求的情況下,選用綜合評分法 無論在操作上,還是在時間上都優於性比價法。

    查閱法。

    亦稱經驗法。就是透過查閱政府採購檔案資料或政府採購案例,或憑招標採購經驗來確定選用評標方法的一 種方法。這種方法操作比較簡單。具體做法是招標採購單位有相同或相近的招標採購案例,可直接參照以往選用的評標方法,或者查閱本單位平時所收集政府採購案 例,若沒有就到當地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查閱,或者查閱政府採購資訊刊裁媒體,再查不到,就採用前文所述的其他三種方法。這樣,就能比較準 確地選擇出恰當的評標方法。

    此外,我們在選擇評標方法的實務中還必須注意三點:一是確定評標方法的時間是在招標時,即在釋出的招標檔案中 明確規定,而不是開標後確定,否則就有失公開、公平、公正,二是評標方法一經確定就不可改變。因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 [2004]第18號部長令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三是對同一招標專案只能選擇一種評標方法,而不 能同時選擇和確定兩種或三種評標方法,不然,就會違背上述財政部[2004]第18號部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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