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為: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要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又是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等其他企業,所以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物件主要限於本合作社成員。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
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具體來講,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當只提供本專業方面的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為: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要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又是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等其他企業,所以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物件主要限於本合作社成員。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
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具體來講,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當只提供本專業方面的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