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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26743504425

    首先,如果約定的試用期是6個月,你的勞動合同最短應該是3年的,否則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超過法定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如果超過法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雙倍的轉正後的工資作為賠償。

    你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用人單位很可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的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第一,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一般是在勞動合同或者是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第二,要有對勞動者客觀的考察記錄,不能憑領導喜好而辭退。第三,必須在試用期內,超過試用期就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所說的轉正前的各種評測應該就是對你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評價,你應該做到心中有數,你們單位的錄用條件是什麼,你是否有達到用人單位的標準,並收集相關證據的收集(能夠證明你已經達到錄用標準的證據,比如你完成的業績等等具體視錄用條件而定)防止單位的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可以透過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特別注意孕期的婦女是不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概括來說孕期勞動者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你現在最有可能的就是以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只能在大體框架下跟你說明,具體細節還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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