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嘚吧嘚吧法

    合理。我甚至覺得物業連著兩百塊的慰問金都不用給。

    因為男子所受的傷害原本就是自己的行為導致的,雖然是物業公司的安裝的自動升降杆砸傷的他,但是畢竟男子自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才導致自己受傷,這在侵權損害賠償裡屬於受害人具備過錯的情形,這種條件下視情形對於侵權人物業公司成立免責事由,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27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受害人對於結果的發生具有過失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基於此條,男子不聽勸阻闖入自動升降杆,表明他對於自己後來被砸傷至少具有重大的過失,甚至是故意,這種情況下,減輕甚至是免除物業的賠償責任是最佳之舉。不過基於社會上人們的大多數看法,還是給些錢為妙,也免得非得對簿公堂,鬧得滿城風雨。

  • 2 # 海風116067626

    這類事情,是物業安全管理方面的常見糾紛之一。而透過實際的案例來看,物業公司在遇到此類事件時,很難完全免責。

    對於物業公司來說,怎麼才算是完全“ 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

    本問題中,在小區出入口自動升降杆處:

    1、要對危險行為設定有警示提示,例如:一車一杆,嚴禁闖行。行人嚴禁通行等等

    2、發現危險行為後要立即進行提醒糾正;

    3、對防止危險發生採取安全措施等等。

    前2點,問題不大,多數物業基本都能做到。但是當行人不聽勸阻非要硬闖,要求當值的物業保安在一瞬間採取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這無疑是苛求了,也會造成物業公司必然會因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從本問題看,男子不聽勸阻擅闖致使自身受害,要承擔本事件的主要責任。

    物業給200元撫慰金是否合理,還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

  • 3 # 民間那些事兒

    瀋陽周先生退休後經常騎車去公園遊玩。他發現從停車場穿行比平時騎車要節省不少時間,於是他決定跟著一輛小轎車透過自動升降杆,可轎車過去後升降杆迅速落下,由於騎電動車車速較快,他當場摔的鼻青臉腫,眉部也摔破了。

    闖杆被砸事件今年已經不止一次出現了,俗話說,人有人道,車有車道,一個騎電動車的非要闖入汽車道,不出事也難怪了。

    周先生退休閒來無事,騎電動車多走一段路也沒什麼,去公園也是一樣鍛鍊,冒風險闖杆十分不明智。60多歲的人不應該沒有一點安全意識,升降杆提示不準非機動車進入,工作人員也大聲阻攔,真想不通他為什麼“勇往直前”。

    我想說就是拿到了賠償,得到了甜頭,如果不張教訓下次傷的更重,恐怕追悔莫及。

    這件事中物業一點責任都沒有,升降杆上貼了警示,現場也有人值守並且提示遠離。可以說它們能做到的都做了,總不能因此將自動升降杆再改成人工抬杆。

    雖然物業花錢免了災,避免了更大的矛盾糾紛,但還是不提倡這種息事寧人方式。今天賠了錢,恐怕日後還會有類似事情發生,甚至不排除有人效仿牟利。

    如果物業下次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走司法程式,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判決。

  • 4 # 法潤金沙

    顯然不合理!憑什麼物業要給男子200元的慰問金?他是見義勇為了還是做了什麼值得鼓勵的好人好事?顯然都不是,這是一個反面的導向,是逆示範,是嚴重錯誤的!通常情況下,自動杆的使用管理是由小區物業在負責,若物業對自動杆的管理使用不當或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確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在該題目的問題中,物業工作人員對男子進行勸阻,已經盡到職責,對男子的受傷,物業沒有過錯。而該男子卻是明知有危險卻不聽勸阻,故意或者說放任自己處於危險之中,並因此受傷,其受到傷害的這個後果完全是因其不聽勸阻硬闖的行為導致的,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第27條、第37條、第85條等的相關規定,男子受到傷害後果的責任只能由自己承擔,而物業不應承擔責任。遺憾的是,該題目中的男子卻在物業處“賴"到了200元的所謂“慰問金",真是讓人無語!答者認為,不要一有損害便想著找個替罪羊,不是所有損害都該有人來給你託底,有些事還得多反省反省自己!對那些自身行為不檢點,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甚至違法犯罪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卻想著找他人當"冤大頭"的人堅決不能慣著,這種人才是真正的拖累社會誠信和道德水平進步的"渣子",是社會信用的蛀蟲,應當人人喊打!

  • 5 # 二哥拾影

    這件事我覺得不合理,因為這名男子闖升降杆的時候,旁邊的工作人員就大聲喝止,告訴他這樣做有危險,但是因為男子為了自己一時方便,打算尾隨一輛汽車後面闖過去,就沒有注意到升降杆的降速很快,自己騎的也很快,結果被升降砸傷了。

    於是男子向物業進行索賠,而物業也只願意給他200元慰問金,我支援物業的做法,對於這種現象而導致的受傷,物業不應該承擔責任。

    也許這名男子以前經常這樣,只不過這次發生了意外,別說這名男子了,有時候我也想做這樣的嘗試,因為這樣可以直接騎出門外,而不用下車,既方便又快捷,但卻不安全。

    剛看了影片,這名男子與車的距離還有很大一段距離,即使想尾隨車後,那也必須是緊跟其後,影片中顯示,男子是為了尾隨汽車而離汽車還有一段距離臨時加速,結果闖杆失敗,被砸到頭部。

    我小時候過火車道的時候就有這種升降杆,當然那時候是人工操作的,火車快來的時候,大家都在升降杆外面等待,可以說寧等三分不爭一秒,因為誰也不敢保證闖過升降杆不會被火車撞到。

    停車場為什麼要有升降杆?一是為了便於管理,比如禁止外面的車輛駛入,第二也是為了將汽車與電動車等小型交通工具分開,以免引起交通意外與交通堵塞,發生這樣的事完全由電動車男子負責,因為他應該能預想到這樣做會發生不好的後果,物業賠償給他200元慰問金已經仁至義盡了。

    看了這件事以後,也希望那些騎電動車的人不要有僥倖心理,安全第一。

  • 6 # 小眼睛寬世界

    男子不聽勸阻,闖自動升降杆兒被撞傷後向物業索賠兩百元。

    瀋陽的周先生退休後經常去公園兒遛彎兒。最近他發現了一個可以走近道兒去公園的路,那就是有車經過小區大門的時候,升降杆自動升起,自己剛好在車過去的時候“蹭行”,正在為自己沾沾自喜的時候,一輛機動車經過,周先生趕緊尾隨,可是升降杆兒的速度太快了,保安發現後邊有人大聲疾呼,也沒能阻止周先生摩托車前進的步伐,在周先生還沒有過去的時候,升降杆兒落下了,砸在了周先生的頭部,眉毛也被砸壞了。周先生住院治療期間,周先生的家屬想想便心裡不痛快,直接來到物業要求賠償兩百元錢。

    我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訛詐事件。小區的大門就是給機動車行駛的道路。設定一車一杆,就是為了更好地規範車輛的行駛。周先生不走人行的門,偏偏要蹭機動車行駛的路,受傷後還理直氣壯的要求賠償。在周先生全責的情況下,還有記者和稀泥,這樣是不是更加助長了歪風邪氣。

    走不尋常路就是要付出代價。如果把小區門的升降杆撞壞了,周先生也會賠償嗎?現在的一些人總是無理辯三分。

    這和碰瓷兒異曲同工。小區物業的錢也是各位業主大家的錢。憑什麼周先生不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遵守秩序,卻要大家來給買單呢?

    作為成年人,周先生一定要吸取這次的經驗教訓,不是每一次都那麼僥倖,各行其道,注意人身安全,還是三思而後行吧。

  • 7 # 珞珈社

    說白了給他二百都有點多了,這種作死的行為,還要求賠償,那真是夠不要臉的可恥,站在人家修的樓上跳下來,都找蓋樓的或者物業賠賠償,那誰還敢蓋樓,早就賠死了,一樣的道理,那個自動升降杆誰都知道一車一杆,自己跟在車後面往進闖,不砸你砸誰,被砸那就是他咎由自取。

    物業能給他兩百塊錢也是給他施捨,他窮的開始故意作死,在筆者看來,這就是故意,一個正常人能做出這麼危險的事嗎?自然不能,以為人家那自動升降杆認識你,不砸你,想什麼呢?真是夠傻夠天真。

    能給他200元,都有點多了,這種人就不能縱容,如果誰都跑去闖,那物業天天都得賠,這種頭就不能給開,所以說這就是不合理的。當然,也合理,就當是給他兩百塊錢,讓他長個記性,也未嘗不是好事。

    他說要求賠償就賠償,不是說所有的受傷都要別人來承擔責任,這和惡意碰瓷又有什麼區別,如果他覺得這兩百塊嫌少,那就直接起訴,走法律程式,估計這種行為法律途徑也不會支援他。

    這不是說他受傷了,他就有理,他就是弱者,物業就應該給他賠償,天底下沒有這種道理,凡事要講理,而不是無理取鬧,他這樣的做法太危險,或許他是無意,可是他的行為太過分,規則就是讓人遵守,如果不遵守,自然需要承擔後果,像這件事情,就是後果,這就是他作死的後果。

    最後提醒各位吃瓜群眾,千萬不要跟在車後面闖自動升降杆,一車一杆,如果想著在間隙中透過,那是特別危險的,行人有專門的通道,同時腳踏車、摩托車、電動車如果沒有專門的通道,也要經過自動升降杆,一定要按順序透過,嚴格按照設定流程,避免自己受到傷害。

  • 8 # 周星猩

    突然想到一條發家致富的路,現尋小美幫幫訛之類電視臺合作。

    現特向全宇宙急招司機若干名

    條件:持A或B或C證,70歲以上,70以下帶病者可適當放寬條件,有演技,有精神殘疾證者優先錄用;同時具備以上條件者,可簽訂長期合作合同;

    另全網急尋二手豪車,原價100萬以上,100萬以下不考慮;

    持證經營,安全上崗,不上醫院,年入百萬。

  • 9 # 葉律師

    男子不聽勸阻闖自動升降杆被砸傷要求賠償,物業只給200元慰問金。

    合理嗎?

    自然不合理!

    從問題所描述的情況來看,男子被自動升降杆砸傷完全是因為其自己行為所導致,而作為物業公司已經進行勸阻並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於最後造成傷害後果,完全屬於男子的故意行為導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對於男子受傷的後果,物業公司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實踐中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能即便沒有任何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業公司為了解決矛盾,最後選擇慰問金的方式,予以男子相應的補償。但這種為了解決事情而妥協的方式卻未必是合理的方式,但畢竟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方式。

  • 10 # 啊旺58792807

    不合理,應該叫肇事者賠償損失,並要求不聽勸阻者賠償物業公司精神損失費,因為處理這件事情多花了很多人的工作量並精神壓力大

  • 11 # 西域老陌

    物業沒過錯為什麼要給200元?不能慣這種毛病!門口基本都有監控,及時儲存好影片證據,讓他自己去法院告去吧。

  • 12 # 戚俞應嘉

    要少了,按照現在索賠界的的標準,不要個十萬八萬的都不好意思開口!連小偷偷東西受傷都要索賠,相比而言,這個索賠也不過份!

  • 13 # 天馬行空97426096

    物業為什麼要給200元慰問金?不聽勸阻,杆是自動的,不是人控制起落的,為什麼要給他錢?應該報警由警察處理,罰款並賠償自動杆損壞的損失!

  • 14 # 南河老文刀

    物業的做法讓大家很不舒服,在大家勸阻他不要亂闖,不聽勸告自己闖杆造成自我傷害,做為一名成人 要為自己所作的行為付責任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何把電腦系統複製到隨身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