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3.過錯推定責任與過錯責任區別: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它不是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處:A. 舉證責任的分配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民法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民訴的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B. 過錯的輕重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C. 受害人的過錯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另外,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適用的情況: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 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3.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4. 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5.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6. 堆放物侵權(88條)7. 林木折斷侵權(90條)8. 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1.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3.過錯推定責任與過錯責任區別: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它不是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處:A. 舉證責任的分配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民法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民訴的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B. 過錯的輕重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C. 受害人的過錯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另外,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適用的情況: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 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3.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4. 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5.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6. 堆放物侵權(88條)7. 林木折斷侵權(90條)8. 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