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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叫我大執哥

    對這種小額的多次侵犯他人財產的危害行為,刑法並非沒有規定。像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刑法均規定了“多次”實施則可構成犯罪。比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均構成犯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也構成犯罪。而對於詐騙罪,刑法沒有規定“多次詐騙”構成犯罪。事實上,這幾種罪名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從長遠來看,對於小額多次詐騙的行為,也可以考慮參照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法律空缺。從懲罰制度的層面來看,對於社會上實施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又屢教不改的人員,對其依據《刑法》難以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力度又不夠,刑罰體系和行政處罰體系的銜接存在一定空當。例如,從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上看,就剝奪人身自由而言,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的期限比較就存在較大差距:治安拘留最長15日,而刑罰中最低的拘役刑最短期限為1個月,二者之間不是相互銜接的。還有,在廢除勞動教養之時,很多人期待以完善社群矯正制度來替代勞動教養的矯正功能,但是,相關制度一直沒有跟上。在中國,社群矯正從2003年開始試點,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可見,社群矯正是一種有條件的短期自由刑,物件是經過法院判決有罪、在社會上的服刑人員。而像本案這樣沒有被判決有罪的人就不適用社群矯正。也就是說,沒有戴上犯罪的帽子,他們就不服被矯正。對於多次實施輕微詐騙屢教不改者,究竟該如何處理,這實際上是要在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秩序二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在沒有新的制度來代替原有的勞教制度功能之前,為了更好地維護財產權益,我們需要儘快形成“輕微犯罪”的治理方案。一方面,可以考慮將多次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所有危害行為一律累計犯罪數額,而不能不計前嫌;二是將那些犯小惡但屢教不改者納入輕罪的打擊範圍之內,處罰則以社群矯正為主,對極少數難以糾矯治的,則依然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 2 # 江東第一城之主人

    早在解放初期,就有不少 人是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對於這樣的人不夠刑法,又不能放任自流,對於這種人是做為人民內部矛盾來處理,就是集中管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強勢勞動。當初改造社會上的懶漢,小偷小摸,擾亂社會秩序人很有效。

  • 3 # 老嬸影視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對於這樣的行為就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

    人生而平等,沒手沒腳的人都在靠自己的努力賺錢養活自己,更何況有手有腳。

    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潛意識裡就是覺得白吃白喝還可以引起別人同情而且還沒有法律制裁。

    還是希望法律能進一步的完善,約束一下這種道德底線敗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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