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l湖湘客

    所謂犯罪嫌疑人只是法律術語,而在實際案例中,就是犯罪人,就是罪犯。

    受害人或第三者針對罪犯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且罪犯有危害受害者生命安全,受害人或第三者制止罪犯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行為均屬正當防衛。當然第三者的行為更應宏揚,這是見義勇為,又是正當防衛。

    個人陋見,不喜勿噴

  • 2 # 手機使用者6093426621

    搶劫犯罪中,不存在如何認定正當防衛。只需要認定搶劫犯罪。中國刑法已明確規定正當防衛公民在被搶劫時候是無限制防衛。

  • 3 # 老方同志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已經很清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個條款,對搶劫行為的防衛有兩個要點:一是不屬於防衛過當;二是不負刑事責任。

    之所以這個問題被反覆提出,原因是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過多地站在所謂“受害人”的角度,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對“正在進行”這四個字的理解不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也叫特殊防衛、無限防衛,很多人、主要是司法者把它與該條的第一款普通防衛的條件、特徵等同起來理解。審視案件時多站在受害者的主觀動機角度上考慮問題,而忽視了“嫌疑人”的主觀感受。比如崑山反殺案,從過去審案的角度看是不可能定性為正當防衛的,因為被殺者有重傷致死對方的機會,實際上並沒有,最後查明對方只是受了很輕的傷,僅憑這點就可否定被殺者沒有行兇故意,只不過是嚇唬對方;被殺者向轎車走去,車上也沒有其他兇器,不存在繼續行兇的可能。之所以最後定性為正當防衛,是因為審視的角度變了。根據現場氛圍,被殺者拿的刀足以隨時使“嫌疑人”致傷致死,車上是否有兇器“嫌疑人”自己並不知情,但是足以使“嫌疑人”懷疑被殺者走向轎車是為了獲取其他兇器繼續行兇。

    對於“正在進行”這四個字的理解,與傳統理解也有細微變化,比如崑山案中被殺者已經走向轎車,最後查明轎車上並沒有兇器,過去一般視為犯罪已經中止了,再追上去砍死他,當然屬於事後防衛了,也即防衛過當。

    實踐中,真正著手實施搶劫的行為一般都是幾秒、幾分鐘的事情,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普通人作出傳統意義上的“正當防衛”的反映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事先就有判定,有充分的準備,被搶劫者本人或第三人早已刀棍在手,槍的保險已經開啟,彈早已上鏜。

    從字面理解,搶劫者從開始實施搶劫,到不服抓,繼續反抗或攜帶贓物逃跑的過程中將其打死打傷都應當視為正當防衛。因為搶劫是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力的犯罪,其逃跑了被搶劫者的人身權處於安全狀態了,財產權仍然沒有得到保護。傳統上,搶劫者已經搶劫成功有離開現場的行為,再傷害他也是防衛過當。如果這樣,法條中“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句話就成了空話。

    每一次公共事件都會推動司法進步,崑山反殺案也是如此。最高法已經將出臺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列入計劃,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網友們還是保守點好。

  • 4 # 冰船-踝關節炎

    當判定對方不再具有繼續侵害的能力時,要停止繼續防衛行為,否則會防衛過當!但通常遭受侵害過程中,受害人應激狀態下,很難冷靜的判定侵害人是否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每個案例在很多法學專家之間都可能存在分歧……。所以個人認為以自身能否安全撤離受害現場為標準。在可能的話,藉助媒體輿論壓力吧!

  • 5 # 失控的俄羅斯輪盤

    籠統的說,受害者,正在遭受,正在遭受搶劫,強姦,惡意中傷,,,,行兇者行為有致人受傷甚至危及生命,受害者反抗至傷或致死都應屬於正當防衛。

  • 6 # 醉愛老天珠

    哈哈!關鍵看法官。法官學習的專業知識怎麼樣,靠什麼坐上的位置,心情怎麼樣,有沒有收受賄賂,有沒有人打點,有沒有指示,有沒有緊急情況。。。。

    綜合來說,每個案件都是具有唯一性的,沒有可以類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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