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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現代農業和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髮展,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形勢。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用地管理,明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要求和支援政策。

    近年來,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發展,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糧食規模化生產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儲存場、烘乾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成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很難避開基本農田。那麼應該怎樣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的標準是什麼?對此,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

    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

    劉明松說,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裝置、原料、農產品臨時儲存、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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