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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0486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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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曉波老師
一、在總平面佈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築佈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二、兩棟建築之間的防火建築符合下表規定:
特殊要求: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設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三、民用建築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
在總平面佈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築佈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為確保建築總平面佈局的消防安全,在建築設計階段要合理進行總平面佈置時要避免在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佈置民用建築,以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火災危險性大的建築發生火災時對民用建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