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數量不同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由2個以上50個以下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即至少得有1個普通合夥人+1個有限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出資不同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可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還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可以。
4、合夥事務的執行不同
對於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如果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一至數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擁有對合夥企業的財務以及經營活動的監督權。
對於有限合夥,合夥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並有權就此領取報酬,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並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5、財產份額轉讓的優先受讓權不同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之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但若是該等財產份額由法院強制執行,則其他合夥人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6、利潤和虧損分配不同
普通合夥不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中,若合夥協議另有規定,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7、競業禁止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規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業交易。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和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以同本企業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8、財產份額的出質不同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將財產份額出質的,該出質行為無效。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財產份額出質,如果合夥協議未另有約定。
普通合夥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稱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其本質屬於普通合夥,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9、型別不同
若因某種原因,有限合夥只剩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則應轉為普通合夥;如只剩有限合夥人,則應散夥。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0、入夥責任不同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合夥人數量不同
普通合夥由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由2個以上50個以下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即至少得有1個普通合夥人+1個有限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出資不同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可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還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可以。
4、合夥事務的執行不同
對於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如果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一至數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擁有對合夥企業的財務以及經營活動的監督權。
對於有限合夥,合夥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並有權就此領取報酬,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並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5、財產份額轉讓的優先受讓權不同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之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但若是該等財產份額由法院強制執行,則其他合夥人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6、利潤和虧損分配不同
普通合夥不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中,若合夥協議另有規定,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7、競業禁止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規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業交易。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和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以同本企業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8、財產份額的出質不同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將財產份額出質的,該出質行為無效。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財產份額出質,如果合夥協議未另有約定。
普通合夥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稱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其本質屬於普通合夥,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9、型別不同
若因某種原因,有限合夥只剩2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則應轉為普通合夥;如只剩有限合夥人,則應散夥。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0、入夥責任不同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