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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42845574311

    銀行對票據進行承兌,這一業務確實屬於表外業務,不計入資產負債表—負債。企業簽發票據後,需計入應付票據科目。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也蘊含著不少疑難之處。

    《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按照《票據法》規定,銀行對票據承兌後,銀行(承兌人)是第一付款人,只有當銀行拒絕付款後,持票人才可向企業(出票人)行使追索權,企業承擔的是第二(如果企業未被追索,甚至更後順位)付款義務。

    既然按照《票據法》,銀行是第一付款人,未來須承擔付款責任,為什麼不需計入負債?很多人可能抱有這種觀點。

    原因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這裡的“企業”是指會計報告主體,並不是特指題幹中的企業。對於銀行來說,實務中銀行對票據承兌預期並不會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出,承兌只是一種擔保付款的承諾。因為企業簽發票據並向銀行申請承兌時,銀行一般會要求企業按照票面金額的一定比率繳存保證金。具體比率由銀行視企業的信用資質、質押物狀況而定。票據到期日前十天左右,銀行會檢查企業的保證金及賬戶存款餘額是否足以支付票面金額,若不足會要求企業補足。可以這麼理解,在票面到期日,雖然是銀行(承兌人)向持票人付款,實際上企業提前把應付的資金準備好了,銀行只是在到期日劃撥給持票人而已。

    如果前十天左右檢查發現企業的保證金及賬戶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這種情況極少),且企業無力補足,那麼銀行在到期日需要無條件付款給持票人,此時銀行實際上利用自有資金幫企業墊款了(不足的部分)。這筆墊款是銀行的資產(類似貸款),此時企業無力補足的部分仍是對銀行的負債。

    根據上述分析,銀行對票據的承兌,實質是一種對出票企業付款的擔保承諾,銀行雖然承擔《票據法》上的第一付款責任,但預期並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承兌業務並不需要計入負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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