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長金老者

    估計應該是勞務關係,在工作現場死亡,僱主應負賠償責任(透過包工頭也可),包工頭本身如果在安全教育安全措施方面做得不到位,也應負一定責任。如果家屬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到法院起訴(一定請個好律師)。供您參考。

  • 2 # 李孟陽10

    資訊太少,農民工是因為自身疾病還是操作不當摔倒致死的?是與包工頭口頭約定或是與承建單位簽定合約來施工的?情況不同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 3 # 農民工在天涯

    在現有法律架構下,特別反感農民工因工死亡一再強調包工頭要承擔什麼責任。在現有法律體系內,用工規範與否主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來調整。而通常我們理解的包工頭,就是一自然人身份,其招攬工程和用工的行為,按照原勞動部(2005)12號通知的第四條,主體責任與包工頭沒有法律關係,既然沒有法律關係,又談何承擔責任一說?

    當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不時出現有個別地方法院將類似工傷(工傷、工亡)保險待遇責任連帶劃分到包工頭的!個人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應該建立在對現有法律法規等立法立規層面連繫實際進行相應調整。否則,司法的權威性就顯得不夠說服力和與事實之間形成尷尬的局面。

    <特別註明:前述回答均以建立在需要施工資質承建工程的施工作業層面才具有理由成立,反之則是我的片面解讀,閱讀者不可以以偏概全>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打籃球帶護臂有什麼用。感覺防護不大啊,就一層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