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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簡淨軒語

    一、新公司設立股東出資的形式。

    根據目前公司設立程式來看,不管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在公司註冊時,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公司章程是必須要提供的。作為公司的第一份規範性檔案,章程上約定了許多事項。其中就包括:出資人是誰,出資金額是多少,出資比例佔多少,出資方式是什麼,以及出資期限,如果是認繳制,那就是任教期限。只有在章程上列明的出資人,才有向公司出資的權利,同時公司年度經營終了,要根據盈利狀況向出資人進行分紅。

    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公司設立,股東在認繳期限內向公司出資,股東出資以投資款的名義把出資款從個人賬戶打入公司對公賬戶,公司在收到款後,應該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證明收到出資,整個出資過程完成。

    以上是新公司設立之初要必須要經過的程式。

    二、追加投資人

    如果一個公司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又吸收新的投資入股。同樣的程式,也是先商定新加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佔股比例,先在工商部門變更公司章程後,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新股東出資後,公司也應該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

    如果題主只是口頭約定,並未進行公司章程登記與變更,雖然款項已經交付,但並不是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題主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法院的判決是個否對你有利,要看你能提供什麼樣的證據了。

  • 2 # 上海老王

    1.通常情況下,在你出資之前肯定要和其他投資人對你們的投資專案、未來公司的運營等事項進行協商。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涉及到股東的出資比例、分紅比例等事項。題主出資後,雖然未將你的名義登記為股東,但可能你的股權被其他股東代持。在此情形下,你還是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既然是股權,就無法要求公司退款;

    2.如果在公司設立時,你們並沒有就上述事項進行商談,並且你僅僅是把資金交付給了其中一個人,不是交付到公司賬戶,那這個資金屬於借款性質,你應該向收款人主張權利,要求他償還你的款項;

    3.有沒有獲得分紅,並不是判斷一個人是否具備股東身份的標準。因為分紅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有可分配利潤的前提下才可以分紅;

    紅參考!

  • 3 # 魔都律匠

    下面我將從題目蘊含的法律問題、現行司法裁判傾向、股東注資風險規避等幾個角度談談這個問題。

    一、本題目蘊含的法律問題界定

    根據題目題幹,這其實是一個“未被列為股東的出資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出資協議並返還出資款”的法律問題。

    二、針對此類法律問題的處理,司法上一般有兩種裁判傾向:

    第一種意見認為,出資人有權要求解除協議並要求其他股東返還其出資。

    法律理由:其他股東未將其出資置備股東名冊,同時也未給予分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其他股東的違約行為致使出資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股東協議應予解除,出資應予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出資人無權要求解除協議,出資也不應返還。

    法律理由:出資人雖未登記註冊為公司股東,但其按協議約定繳納了出資,實際行使了股東的權力。出資人與其他股東所簽訂的股東協議已實際履行,故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之一,無權要求解除股東出資協議、返還出資款。

    當然,關於以上兩種裁判傾向,不能說哪個更合適、更準確,只能說根據出資人掌握的書面證據優勢,裁判下來的結果更契合事實本身(法庭是講究證據的,再有理,沒有證據,一樣會出現不利的訴訟結果的局面)。

    三、股東出資風險規避

    為了規避股東雖真實出資,但是卻不能享受股東權利的風險,鑑於中國《公司法》登記制度,建議各出資人除了簽署《出資協議》再,還應完備《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法律上規定的公司註冊、變更的程式性檔案及手續。

    法條原文摘錄如下:

    中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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