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常服務客戶和操作經驗作簡單介紹與分享,希望具有一定借鑑價值。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新形勢下靈活機動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對供需雙方均有資源相對集中整合,用工成本有效控制,崗位合理最佳化分配,勞動糾紛風險預防控制等優勢。在操作過程中雙方應該遵循法律法規,保障供需雙方利益平衡與權益保障。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須符合以下基本特徵:
1.勞動時間以小時為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勞動者在不影響與前面用人單位訂立的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4.非全日制的計酬標準不得最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做好細節把控,降低用工風險與糾紛預防:
1.雙方簽訂非全日制書面用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工作時間、時薪標準以及發薪週期;
2.每次用工做好考勤記錄,確保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十五日及時發放勞動報酬(員工主動申請按月發薪的特殊情況務必需要員工書面主動申請);
3.為了防止用工過程中的工傷事故風險,及時參加“單獨工傷保險”或“僱主責任商業保險”。
根據日常服務客戶和操作經驗作簡單介紹與分享,希望具有一定借鑑價值。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新形勢下靈活機動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對供需雙方均有資源相對集中整合,用工成本有效控制,崗位合理最佳化分配,勞動糾紛風險預防控制等優勢。在操作過程中雙方應該遵循法律法規,保障供需雙方利益平衡與權益保障。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須符合以下基本特徵:
1.勞動時間以小時為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勞動者在不影響與前面用人單位訂立的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4.非全日制的計酬標準不得最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做好細節把控,降低用工風險與糾紛預防:
1.雙方簽訂非全日制書面用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工作時間、時薪標準以及發薪週期;
2.每次用工做好考勤記錄,確保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十五日及時發放勞動報酬(員工主動申請按月發薪的特殊情況務必需要員工書面主動申請);
3.為了防止用工過程中的工傷事故風險,及時參加“單獨工傷保險”或“僱主責任商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