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為幫助維護和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而組織的有軍事人員參與的、但無強制執行權力的武裝力量。簡稱維和部隊。《聯合國憲章》沒有關於維和部隊的規定。維和部隊是聯合國在解決地區衝突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是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方面的一項創新。
維和部隊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使者。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主要目的是遏制衝突的擴大或防止衝突的再起,併為衝突的最終政治解決爭取時間,創造條件。聯合國維和行動大體可分為兩類: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團。前者一般由武裝的軍事人員組成,後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事人員組成。它們的任務是監督停火、停戰、休戰和撤軍;觀察並報告衝突地區的局勢;隔離衝突各方,協助恢復衝突地區治安或維持衝突地區秩序;運送和保護人道主義援助;監督大選或公民投票等。
維和部隊一般由安理會(個別情況下由大會)決定、組織和領導,並由秘書長指揮,通常具有以下4個特點:①須事先徵得駐在國及其他有關各方的同意;②行動中嚴守中立,不干涉駐在國內政或偏袒衝突中的任何一方;③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④維和行動是臨時的和非持久的。
自1948年聯合國首次在中東建立停戰監督組織至1994年聯合國派往塔吉克軍事觀察團,聯合國共進行34次維和行動。聯合國維和行動大體可分為4個階段:①早期階段(1948~1955)。聯合國先後派出兩個軍事觀察團;②發展階段(1956~1978)。聯合國曾先後進行11次維和行動;③停滯階段(1978~1987)。因美蘇全面冷戰,聯合國沒有出臺新的維和行動;④振興階段(1988~1994)。因冷戰的結束和東西方關係的緩和,聯合國先後啟動了21次維和行動。
維和部隊對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貢獻,並因此於1988年獲諾貝爾和平獎。
聯合國為幫助維護和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而組織的有軍事人員參與的、但無強制執行權力的武裝力量。簡稱維和部隊。《聯合國憲章》沒有關於維和部隊的規定。維和部隊是聯合國在解決地區衝突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是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方面的一項創新。
維和部隊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使者。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主要目的是遏制衝突的擴大或防止衝突的再起,併為衝突的最終政治解決爭取時間,創造條件。聯合國維和行動大體可分為兩類: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團。前者一般由武裝的軍事人員組成,後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事人員組成。它們的任務是監督停火、停戰、休戰和撤軍;觀察並報告衝突地區的局勢;隔離衝突各方,協助恢復衝突地區治安或維持衝突地區秩序;運送和保護人道主義援助;監督大選或公民投票等。
維和部隊一般由安理會(個別情況下由大會)決定、組織和領導,並由秘書長指揮,通常具有以下4個特點:①須事先徵得駐在國及其他有關各方的同意;②行動中嚴守中立,不干涉駐在國內政或偏袒衝突中的任何一方;③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④維和行動是臨時的和非持久的。
自1948年聯合國首次在中東建立停戰監督組織至1994年聯合國派往塔吉克軍事觀察團,聯合國共進行34次維和行動。聯合國維和行動大體可分為4個階段:①早期階段(1948~1955)。聯合國先後派出兩個軍事觀察團;②發展階段(1956~1978)。聯合國曾先後進行11次維和行動;③停滯階段(1978~1987)。因美蘇全面冷戰,聯合國沒有出臺新的維和行動;④振興階段(1988~1994)。因冷戰的結束和東西方關係的緩和,聯合國先後啟動了21次維和行動。
維和部隊對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貢獻,並因此於1988年獲諾貝爾和平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