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
9.4.1 設定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9.4.2 需設定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淨高小於等於6m 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割槽;每個防煙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
防煙分割槽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宜按防火分割槽設定;
2 豎向穿越防火分割槽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定在管井內;
3 穿越防火分割槽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定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 15931 的有關規定。
9.4.4 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定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定補風系統。當設定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
9.4.5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於表9.4.5 的規定。
<<高規>>
8.4.1 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8.4.1.1 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 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淨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 設定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 擔負一個防煙分割槽排煙或淨空高度大於6.00m的不劃防煙分割槽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麵積不小於60m3/h計算(單颱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7200m3/h)。
8.4.2.2 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割槽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割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120m3/h計算。
8.4.2.3 中庭體積小於或等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102000m3/h。
<<建規>>
9.4.1 設定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9.4.2 需設定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淨高小於等於6m 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割槽;每個防煙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
防煙分割槽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宜按防火分割槽設定;
2 豎向穿越防火分割槽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定在管井內;
3 穿越防火分割槽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定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 15931 的有關規定。
9.4.4 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定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定補風系統。當設定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
9.4.5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於表9.4.5 的規定。
<<高規>>
8.4.1 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8.4.1.1 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 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淨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 設定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 擔負一個防煙分割槽排煙或淨空高度大於6.00m的不劃防煙分割槽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麵積不小於60m3/h計算(單颱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7200m3/h)。
8.4.2.2 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割槽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割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120m3/h計算。
8.4.2.3 中庭體積小於或等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102000m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