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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rtna16166

    首先,註冊商標的字型改變,很容易引發糾紛,且不利於商標權利的保護。《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其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就包括改變註冊商標的字型。 上述規定意味著,註冊商標的使用要嚴格限制在核準註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內,改變商標圖樣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等,都不應當標示註冊標記,否則將有冒充他人註冊商標的風險;如果改變後的商標圖樣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將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因此,註冊商標是什麼字型就應當使用什麼樣的字型,不可以隨意改變。很多註冊商標權利人為了商標更為美觀、具有特別性等,在使用註冊商標時會對字型進行改變,這種情況下,建議把改變字型的商標重新申請註冊為一個新商標。 其次,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對商標字型的改變將不會構成冒充註冊商標,屬於自行改變,可自行選擇是否對改變後的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比如,一些情況下,對註冊商標字型的改變並非對字型構成實質性的改變,這種變化是微乎其微的,如,註冊商標的字型與實際使用中的商標字型為手寫體與列印體。法律是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故而一般不會作為假冒註冊商標來處理。但還是建議商標權利人要仔細斟酌,要考慮對改變字型後的商標重新申請註冊。 再次,注意謹防“撤三”風險。《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改變字型後的商標重新申請註冊之後,其 與之前的註冊商標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註冊商標,商標權利人要注意對改變前後的兩個商標都進行使用,防止面臨“撤三”風險。 最後,字型改變後的新商標不註冊僅使用,商標法將不予保護。綜上所述,商標權利人一定不要隨意改變註冊商標的字型,如確需改變,就要考慮重新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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