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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業主委員會主要依據的就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根據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二)管理規約;(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後,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並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所有手續和材料都要依法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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