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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風家教

    關於古代對地名命名:

    一、以方位命名的原則

    就方位地名而言,甲骨文中已有完整的東、西、南、北觀念,並用之於地名,卜辭中有:

      東單:見《甲骨文合集》28115;

      東洹:見《殷契粹編》1061;

      西單:見《殷墟書契前編》7.26.3;

      西鄙:見《甲骨文合集》6059;

      南門:見《懷特氏等收藏甲骨文集》5;

      南洮:見《殷墟書契續編》1.53.5;

      北洮:見《殷墟書契續編》3.30.5;

      北麓:見《甲骨文合集》29409。

      由此可見,殷商時期以東、西、南、北方位命名地名的原則已非常完善。至於殷商以前的方位地名概念,因無傳世文獻和地下出土文物為證,我們今天不得而知。

      與東、西、南、北概念相比,“陰”、“陽”方位概念大約起源稍晚。金文中有“陰陽洛”的銘文 。春秋時成書的《詩經》中,《秦風·渭陽》:“我送舅氏,曰至渭陽”;《采苓》:“采苓采苓,首陽之巔”;《召南》:“殷其 ,在南山之陽”;《小雅·六月》:“侵鎬及方,至於涇陽”,等等。但沒發現《詩經》中帶有“陰”字的地名。

      1986年在甘肅天水放馬灘出土的七幅戰國秦時地圖中,六號圖 上有“陽盡柏木”、“陽有薊木”等註記。

      《尚書·禹貢》中的地名,有岳陽、嶧陽、衡陽、華陽、 山之陽、華陰。華陽、華陰以其位處華山的南、北而得名。戰國燕置有漁陽郡。秦在統一程序中和統一後,置有南陽、廣陽、山陽等郡,又有涇陽、濟陽、睢陽、耒陽、潁陽、潁陰、汝陰、雕陰、山陰、漯陰等縣,其中涇、濟、睢、耒、潁、汝、漯均為河流名稱。則知戰國、秦時以山、水為參照物的陰、陽概念已最終形成。所以,西漢初年穀梁赤在寫定《穀梁傳》中總結了“水北為陽,山南為陽”的地名命名原則 ,東漢靈帝時的經學家服虔則補充說:“水南曰陰” 。東漢末年的劉熙在《釋名·釋山篇》中提出了另一種命名原則:“山東曰朝陽,山西曰夕陽,隨日所照而名之也”。這些原則均被後世廣泛襲用,並不斷得到補充和完善 。

      另外,先秦、西漢時期東、西、南、北等方位詞有時也被用作字首,以區分或避免地名的重名 ;又,儘管古代產生了陰、陽方位概念上的地名,但反過來說,地名帶陰、陽字者並不一定都表示方位 ,這是應該特別說明的。

      二、“因山為名”原則

      作為地名通名的“山”,最早見於甲骨文中 ;甲骨卜辭中也有具體的山名,如 山、 山等 。以山為名的具體例項,先秦時可能早已有之 。不過,見於文獻記載有關以山為名的論述,則是漢代及其以後的事了。

      東漢末年的應劭首先涉及了這個問題,他解釋夷陵縣得名時說:“夷山在西北,蓋因山以名縣也” 。應劭總結秦郡之命名“或以山陵” 、圈稱所稱“昔天子建國名都、或以令名、或以山林” ,均包括了因山為名的原始思想。東晉常璩《華陽國志》卷四《南中志》則雲:堂螂縣“因山名也”。南朝宋人盛弘之、山謙之,最終將其明確歸納為“因山為名”四字原則 ,盛氏《荊州記》稱 :“嵩梁山在澧水之陽,望之如香爐之狀,今名石門。吳永安六年自然洞開,玄朗如門三百丈,門角上各生一竹,倒垂下拂,謂之開箒,孫休以為嘉祥 ,置(石門)縣 ,因山為名” 。山氏《丹陽記》:“蔣陵 ,因山為名” 。此外,顧野王《輿地志》也雲:鐘山“古金陵山也,邑、縣之名,皆由此而立” ,這是“因山為名”的另一種表述方式。

      與盛弘之總結這條原則的同時,十六國北涼學者闞駰也有類似的論述。唐司馬貞《史記索隱》雲:“按《十三州志》雲:河南緱氏縣,以山為名” 。這“以山為名”與盛弘之、山謙之的“因山為名”僅有一個副字之差,沒有本質的區別,意思完全一樣。闞駰《十三州志》成書於北涼永和五年(437年)之前 ,盛弘之《荊州記》也可能在元嘉十四年(437年)已基本完成 。可見儘管當時中國處於分裂狀態,而南、北學者同時提出了完整的“因山為名”、“以山為名”原則,這說明地名學史發展到公元五世紀上半葉時對該原則的歸納、總結並昇華到普遍性規律已相當成熟。

      北魏酈道元對這條原則加以繼承和發揚,《水經·洹水注》:“(隆慮縣)縣北有隆慮山,昔帛仲理之所遊神也,縣因山以取名”;《水經·三無水注》:方城“東臨溪水,尋此城致號之由,當因山為表名也”。更進一步,酈道元在《水經·淄水注》中還指出了一連串因山為名的地名:“餘按泰、蕪、萊、柞,並山名也,郡縣取目焉”。

      到了唐、宋時代,“因山為名”原則業已得到鞏固和普及。隋《冀州圖經》:“白登山在定襄縣東北,漢高所困之處,上有臺,因山為名” 。 唐李泰《括地誌》:“封龍山一名飛龍山,在恆州鹿泉縣南四十五里,邑因山為名” ;“昌平山在泗水縣南六十里,孔子生昌平鄉,蓋鄉取山為名” 。杜佑《通典》卷一七五“州郡五”合州:銅梁縣“因山為名”,赤水縣“隋置,因山為名”。李吉甫《元 和 郡 縣 志》曾在卷二陳倉縣、卷二隴州、卷五緱氏縣、卷五王屋縣 、 卷八廣武縣 、卷一二浮山縣 、卷一二岳陽縣 、 卷一四 五臺縣、卷一四崞縣、卷二一均州、卷二二河池縣、卷二二鉗川縣、卷二六縉雲縣、卷三一青城縣、卷三一綏山縣、卷三二盧山縣、卷三三飛鳥縣、卷三三龍安縣、卷三三壁山縣、卷 四0龍勒縣等名稱的釋名中,均注出了一般普遍意義上的“因山為名”原則。

      北宋初年樂史的《太平寰宇記》,不僅在卷九、二0、二三、三0、三二、四六、四九、六0、七三、七四、九九、一0六、一一七、一三四、一三八、一三九等府州內容中有“因山為名”的記述,在卷二一、卷七四等也有“以山為名”的記載,還有“因山以名地”(卷一九), “以山名縣”(卷四三)、“因山取名”(卷四八)、“因山以名”(卷五0)、“因山著名”(卷五四)、“因山以為名”(卷八六)、“以山名之”(卷一三八)等諸多的說法,說明這條原則至此業已得到普遍使用。

      此後的地理總志如《輿地紀勝》、《方輿勝覽》、《讀史方輿紀要》、元明清《一統志》等均有“因山為名”的大量記述,因已普及,故不縷述。

      三、“因水為名”原則

      東漢劉熙《釋名·釋州國篇》:“兗州,取兗水以為名也”;常璩《華陽國志·漢中志》: 漢中郡“因水名也”,沈約《宋書·州郡志二》尋陽太守:“尋陽本縣名,因水名縣”。這些都是“因水為名”原則的雛形。

      酈道元在此基礎上向前發展一步,提出了“因水為名地”、“藉水以取名”的說法,《水經·河水注四》:通谷“或說因水以名地也”;《沁水注》:“沁水以逕沁水縣故城北,蓋藉水以名縣矣”;《寇水注》:“餘按盧奴城內西北隅有水,淵而不流,南北百步、東西百餘步,水色正黑,俗名曰黑水池。或雲水黑曰盧,水流曰奴,故此城藉水以取名矣”;《渠水注》也說:“渠水於此有陰溝、鴻溝之稱焉,項羽與漢高分王,指是水以為東、西之別,蘇秦說魏襄王曰‘大王之地、南有鴻溝’是也,故尉氏縣有波鄉、波亭、鴻溝鄉、鴻溝亭,皆藉水以立稱也”;《耒水注》:“耒陽,舊縣也,蓋因水以制名”。酈道元的這些思想,為“因水為名”的原則定了型。

      最終明確地將它歸納為一般普遍意義上“因水為名”原則的,則是唐朝的事。《後漢書·衝帝紀》:“護羌校尉趙衝追擊叛羌於顫陰河”,唐李賢注:“涼州姑臧東南有顫陰縣故城,因水以為名”。杜佑《通典》卷一八三費州:“後周始置為費州,因水為名”。李吉甫《元和郡縣誌》卷三涇州:“後魏太武神 三年於此置涇州,因水為名”;卷九濠州:本西楚州,“隋開皇三年改為濠州,因水為名”;卷一五洺州:“周武帝建德六年,於(廣平)郡置洺州,以水為名”;卷二九永州:“隋文帝開皇九年平陳,置永州,因水為名”;卷三三渝州:“然則巴國因水為名”;卷三三合州赤水縣:“因水為名”;卷三三普州安居縣:“本週柔剛縣,因山為名;隋開皇十二年改為安居縣,因水為名”。總之,“因水為名”在《後漢書》李賢注、《通典》裡各出現了一次、在《元和郡縣誌》中出現了六次,“以水為名”在《元和郡縣誌》中出現了一次,可見到唐朝中期此原則已得到最終完善並被熟練運用了。唐末樊綽《雲南志》卷二:昆池“在柘東城西……水闊二丈餘,清深迅急,至碧雞山下,為昆州,因水為名也”。僻在雲南一隅尚且如此,可見到了唐末,使用“因水為名”原則已很普遍。

      與“因水為名”相同的“因川為名”原則,也是《元和郡縣誌》才有的,如卷三丹州義川縣:“後魏文帝大統三年置義川縣,屬義川郡,因川為名”;卷一五澤州陵川縣:“隋開皇十六年於此置陵川縣,因川為名”;卷三0思州務川縣:“隋開皇九年置,因川為名”。“因川為名”是“因水為名”的派生,兩者相輔相成,說明這類原則的應用具有廣泛性。

      到了宋代,《太平寰宇記》中不僅有“因水以名”(卷三二、五四、五八等)、“因川為名”(卷三五、七九)、也有“因水為名”(卷二九、三二、五四、一一三、一二八、一六七)、“因水得名”(卷二九)、“取水為名”(卷一三四)、“以水為名”(卷五八、一0七、一三八)、“因水立名”(卷一0三)等說法,說明這條原則在宋代已漸趨普及。

      四、以具體地理實體為名的原則

      地理實體既有自然屬性的,也有人文屬性的。上述因山為名、因水為名均是以自然地理實體為名的典型原則,除此之外以自然地理實體為名的原則還有:

      1. 因原立名。唐賈耽《縣道記》:“ 糜縣,因原以為名” 。李吉甫《元和郡縣誌》卷三邠州永壽縣:“武德二年分新平縣南界於今理北三十里永壽原西置永壽縣,因原而名”。《太平寰宇記》卷二七雍州興平縣:“魏黃初元年改為始平國,因原以建名”;卷三一乾州永壽縣:“因原立名”。

      2. 因丘以為名。《元和郡縣誌》卷一六貝州:“周武帝建德六年平齊,於此置貝州,因丘以為名”。明郭子章曾注意到北方以“丘”命名的地名,在《郡縣釋名》山東東昌府丘縣下說:“以丘名縣也,兩《漢書》山東郡縣稱‘丘’者不一”。

      3. 因泉為名。伯希和敦煌文書五0三四號《沙州附近關山泉澤等地誌》:龍勒山“其山因泉為名”。 《元一統志》卷五四二延安路:甘泉亭“以泉得名”。

      4. 因谷為名。《元和郡縣誌》卷四銀州:“周武帝保定二年,分置銀州,因谷為名”。《太平寰宇記》卷三二隴州吳山縣下:“後魏明帝孝昌年於縣西南由谷口置(南由)縣,因谷為名”。

      5. 因津以名邑。《太平寰宇記》卷六陝州:閿鄉縣“因津以名邑焉”。

      6. 因江洲得名。《太平寰宇記》卷九一蘇州長洲縣:“吳王長洲苑,因江洲得名”。

      7.以數名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三七達州:“梁大同二年於宣漢縣置萬州,以州界內有萬

    餘頃,因以數名之”。

      8.因井為名、以浦為名,分別見於《太平寰宇記》卷八二鹽亭縣、卷一四九萬州。

      以人文地理實體為名的原則則有:

      1. 因州為名。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二0 0五號《沙州都督府圖經》:州城驛“在州東二百步,因州為名”。

       2.因古縣而名。南宋王象之《輿地紀勝》卷一二臺州:永寧山“在黃岩縣東五里,舊志雲:因古縣而名”。

      3. 因城為名。《元和郡縣誌》卷三鄜州直羅縣:“武德三年,分三川、洛交於此置縣,因城為名”。

      4. 因鎮為名、以鎮為名。斯坦因敦煌文書第三六七號《沙州伊州地誌》:柔遠縣“相傳隋大業十二年伊吾胡共築營田,貞觀四年胡歸國,因以為縣,以鎮為名”。 《太平寰宇記》卷一二0涪州涪陵縣、卷一三0建安軍永貞縣下俱雲:“因鎮為名”。《輿地紀勝》卷一二九建寧府·縣沿革:松溪縣“取舊鎮為名”。

      5. 因鄉為名。《元和郡縣誌》卷三七昭州永平縣:“證聖元年割平樂縣永平鄉置,因鄉為名”。《太平寰宇記》卷一六泗州臨淮縣:“永泰湖在縣北五十里,大業三年開通濟渠,塞斷瀝水,自爾成湖,因鄉為名”。《太平寰宇記》卷三五坊州昇平縣: “唐天寶十二年刺史羅希奭奏析宜君西北界昇平鄉等三鄉以置之,以鄉為名”;卷九五秀州崇德縣:“置州之時,析嘉興縣之崇德等九鄉於義和市置縣,以鄉為縣名”;卷一0一邵武軍光澤縣:“太平興國六年立光澤縣,以鄉為名”;卷一0九吉州龍泉縣:“以鄉為名”。

      6. 因裡為名。《元和郡縣誌》卷二八信州永豐縣:“乾元元年置,因裡為名”。

      7. 因關為名。《太平寰宇記》卷四七絳州太平縣:“後魏太武帝於今縣東北二十七里太平故關城置泰平縣,屬平陽郡,周改為太平縣,因關為名”。

      8. 以陵為名。《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三房陵縣:“本漢舊縣,屬漢中郡,初為‘防’字,後漢改為‘房’,以陵為名”。

      9. 因祠為名、因寺得名。《太平寰宇記》卷九0上元縣清溪:“其埭側有清溪祠,其溪因祠為名”;《輿地紀勝》卷一二臺州·景物:“招賢洞,在臨海縣西六十里,因寺得名”。

      10. 因烽為號。伯希和敦煌文書二0 0五號《沙州都督府圖經》:白亭驛“為置白亭烽下,因烽為號”;長亭驛“為置長亭烽下,因烽為號”;階亭驛“為置在階亭烽側,因烽為號”。

      五、“因事名之”原則

      這條原則最早是魏、晉年間成書的《越絕書》 提出來的,該書卷八《地傳》:“練塘者,句踐時採錫山為炭,稱炭聚,載從炭瀆至練塘,各因事名之,去縣五十里”。在這裡,它既解釋了炭聚、炭瀆的地名來歷,還指出都是“因事名之”。“因事名之”是中國古代地名命名中廣泛使用的原則。

      郭璞、酈道元對這一原則也有總結。《山海經·大荒北經》:“大人之國有榆山,有鯀攻程州之山”。郭璞注:“皆因其事而名物也”。酈道元《水經·澧水注》則說:“澧水又東,九渡水注之……水自下歷溪,曲折逶迤傾注,行者間關,每所蹇泝,山水之號蓋亦因事生焉”。

      唐代對此既有繼承,也有發揚。武則天垂拱二年(686年)分成都置犀浦縣,李吉甫解釋道:“昔蜀守李冰造五石犀,沉之於水,以壓怪,因取其事為名” 。開元十一年(723年),玄宗頒佈《改丹水為懷水敕》:“宜改丹水為懷水,改丹水府為懷仁府,其鄉里名號亦仰長官隨事改易” 。查天寶元年(742年)《故右龍武軍翊府中郎高府君(德)墓誌銘並序》中,已稱“懷州懷仁府” ,可知有些“鄉里名號”的確已“隨事改易”矣。因此,如果說“因事名之”是地名命名的原則,那麼“隨事改易”應是地名更名的原則。

      六、“年號地名”原則

      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以年號為地名的例項是東漢建安八年(197年)所置的建安縣(治所在今福建建甌縣松溪南岸),首先提出地名以年號命名問題的則是北魏楊 之。楊 之著《洛陽伽藍記》是一部關於北魏京城洛陽佛寺(伽藍)、園林的著作,雖非專述地理,卻最早提出了以年號命名地名的原則。該書卷二正始寺:“百官等所立也,正始中立,因以為名”;卷三景明寺:“宣武皇帝所立也,景明年中立,因以為名”。正始、景明均是北魏宣武帝元恪的年號。《伽藍記》卷二珞寺下曾提及熙平寺,按:熙平系孝明帝元詡年號,熙平寺有可能也是以年號命名的。

      到了唐朝,李吉甫將此原則簡潔、完整地歸納為“因年號為名”。《元和郡縣誌》卷二八池州至德縣:“本漢石城,至德二年刺史宋若思奏置,因年號為名”;卷二九道州大曆縣:“本漢營道縣地,大曆二年觀察使韋之晉奏析延唐縣於州東置,因年號為名”。

      宋代對此有完整的繼承。《太平寰宇記》卷二七乾祐縣:“便以年號名縣”;卷一0 0永泰縣:“唐永泰二年置,以年號為縣名”;卷一0八興國縣:“太平興國年中析贛縣七鄉於險江鎮置興國縣,以年號為名”;卷一四五乾德縣:“乾德三年置,以年號為名”。《輿地紀勝》卷二六隆興府:“隆興二年,守臣郭祚以孝宗潛藩申請,下三省議,特用紀元之號,賜府額曰隆興府”。《方輿勝覽》卷一五太平州:“太平興國二年,與興國軍並建,分紀年以名之”。

      年號地名的例項,唐代有14例,宋代有17例,元代連一例也沒有,明清時期地名反而要避年號的諱了。例如明北直隸有隆慶州,始置於永樂十八年(1420年),至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時為避年號諱而改為延慶州(今北京市延慶縣)。又如,宋代以來嘉興府所轄有崇德縣,清入關前皇太極第二個年號也叫崇德,於是康熙元年(1662年)時因避“崇德”年號諱而改崇德縣為石門縣(該縣1958年已廢,故治在今浙江桐鄉市西南之崇福鎮)。所以,這條原則已經走完了從產生到消亡的全部歷程。

      七、“以形得名”原則

      中國的文字,有相當一部分起源於原始的像形圖案,所以早在甲骨文中便不乏像形地名之例;可是最早論及地名以像形得名原則的,要遲至東漢末年的劉熙。《釋名·釋山篇》:“石載土曰山且山且 ,臚然也;土載石曰崔嵬,因形名之也”。清人畢沅疏:“捷盧若鋸牙,然石之載土正似之”。

      對於像形地名,酈道元並不以記載為滿足,而是努力將它歸納為普遍性原則。如《水經·巨馬水注》:“淶水又逕三女亭西,又逕樓亭北,左屬白澗溪,水有二源,合注一川,川石皓然,望同積雪,故以物色受名”;《洛水注》:“休水……北歷覆釜堆東,蓋以物象受名矣”;《江水注二》:“江水又東歷荊門、虎牙之間,荊門在南,上合下開,闇徹南山;有門像虎牙,在北,石壁色紅,間有白文,類牙形,並以物像受名”;《三艮水注》:“裴淵《廣州記》(番禺)城北有尉佗墓,墓後有大岡,謂之馬鞍岡。秦時佔氣者言:南方有天子氣,始皇發民鑿破此岡,地中出血,今鑿處猶存,以狀取目,故岡受厥稱焉”。要之,“物色受名”、“物像(象)受名”、“以狀取目”是酈道元對像形地名原則的最好總結。《輿地紀勝》繼承了前代這一原則,卷五平江府·景物:“丹霞塢,在吳縣橫山亭旁,有五塢,曰芳桂、曰修竹、曰飛泉、曰丹霞、曰白雲,皆因其物象以名之”。

      《方輿勝覽》最終完整、簡潔地總結了像形地名的命名原則,卷一0邵武軍:雞籠山“在邵武縣西,以形得名”;卷一一建寧府:雞籠山“在城東北五里,又有馬鞍山,在城東北三里,皆以形得名”。

    “像形”一作“形像”,明末徐霞客對此有所領悟。例如桂林的象鼻巖、水月洞,他認為“蓋一山而皆以形象異名也” ;又如桂林城東“是山名老虎山,是洞名獅子口,以形也” ;再如雲南大姚縣方山:“此方頂之山,猶在金沙(江)之南也,其山一名方山,象形;一名番山,以地” 。在這裡,徐霞客指出了地名命名的“以形”、“形象”、“象形”原則,所指均為一事。《大明一統志》還在多處指出了“以形似名”。

      八、 以姓氏、人物為名的原則

      古代以姓氏、人物為地名者夥矣,班固、應劭、酈道元、李吉甫嘗論之,然終未有涉及此原則之一者。此原則之歸納,蓋自宋始。《太平寰宇記》卷九滑州:“山陽故城,魏兗州刺史山陽公所築,城因人以立名”;卷二六咸陽縣周氏陂:“漢太尉周勃家在陂,其子亞夫有功,遂賜此陂,故地以氏稱之”。“因人以立名”、“地以氏稱之”系此原則最初之歸納。《大明一統志》則將它歸納為:“因姓得名” 。明人郭子章對歷代以人物為名的政區地名例項均有淋漓盡致的討論,並在多處總結過它的命名規律。其《郡縣釋名·廣東序》:“程 不過一鄉之士而邑名程鄉,潘茂不過一節之士而邑名茂,名令粵世勉強。為善者,皆得如嚴、如袁、如任丘、如清豐也”。具體地,他說“北直隸以姓名名縣惟任丘、張清豐二縣”,在廣東潮州府程鄉下雲:“隋置,以程 行誼化於一鄉,故縣名程鄉,水名程江,如嚴州、袁州、任丘、清豐、烏程、茂名之類是也”,在高州府茂名縣下雲:“晉名,邑人潘茂得仙,因以名縣”,又在高州府下雲:“俗謂唐高力士是其州人,州以力士名,非也,唐之前已名高州矣。子陵擅嚴、袁京重袁;力士何人,得擅此名耶?” 在他看來,用以命名的人物,須是有益於鄉邦教化的名賢,像程 、潘茂這樣終究勉強,而高力士是宦官,哪有資格以他的姓氏來作地名?表現出他對宦官的蔑視與仇恨,這恐怕與明朝的宦禍有關。他不僅論述名賢,還注意到宗教人物也與地名有關,曾在廣西全州下寫道:“宇內郡縣以賢人名者,如嚴屬子陵,袁歸袁京,程鄉以 ,霍叔名霍,任丘、清豐皆數見,而潘茂名邑、全真名州,釋、玄二氏亦擅名土地,豈其教亦有必不可磨滅耶?” 將人物地名作如此淋漓盡致的總結,以前不曾有過。

      現代地名學的做法與此原則正好相反。1979年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第六條:“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地名”。1986年1月23日國務院批准頒佈的《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重申了這一點,只是把“命名”二字改為“作”字而已,其它毫無改動。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這條原則對人物地名的產生將起到決定性的抑制作用。

      九、 虛詞、方位詞不宜單獨作地名的(準)原則

      沈約(441年~513年)為南朝吳興郡武康縣東鄉博陸裡餘烏村(今浙江省杭州市郊區博陸鎮)人,齊武帝永明年間撰成《宋書》一百卷;其中卷三五至卷三八為《州郡志》,歷史地理價值頗大。《宋書·州郡志三》邵陵太守:“扶縣令,漢舊縣,至晉曰夫夷。漢屬零陵,晉屬邵陵。案今雲‘扶’者,疑是避桓溫諱去‘夷’,‘夫’不可為縣名,故為‘扶’雲”。“夫”在古漢語中為虛詞,虛詞不可單獨為地名,這是沈約首先總結出來的。古今以“之”“乎”“哉”“也”之類虛詞單獨命名的地名,誠為罕見。

      《宋書·州郡志一》南濮陽太守:“本東郡,屬兗州,晉武帝咸寧二年以封子允,以‘東’不可為國名,東郡有濮陽縣,故曰濮陽國”。方位詞不可單獨用作地名,這也是沈約首先提出的原則。沈約之前,單獨以方位詞作為地名的現象不多,僅有東郡、南郡、西郡、西縣四處,均系先秦、秦漢時所置;西郡在西魏時即被廢止,東郡、南郡廢於隋唐,西縣廢於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均已退出了歷史舞臺 ,證明了沈約的卓見。

      沈約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方位詞、虛詞不宜單獨作地名的概念,但論述了這樣的問題,觸及了這條原則的邊緣,因而可稱之為“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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