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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刑辯視角

    不構成累犯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是否構成累犯之前我們應該知道什麼是累犯,以及累犯的分類。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簡單來講就是犯罪以後5年內又犯罪的就構成累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中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一般累犯的規定,法條就明確規定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前後罪必須是已經滿18週歲的人犯罪才構成。第一次犯罪時不滿18週歲,第二次犯罪時已滿18週歲不是累犯。

    此外,《刑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了特別累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但是該條文就沒有類似“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的明確規定,這也是學界有爭議的一個點,但是大多數還是認為都前後罪都應該滿18週歲才構成。因為基於刑罰的謙抑性的角度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大於成年人,特殊累犯的規定主要是規定成年人不受5年期限的特殊規定,而不是對未成年人的限制,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其次:緩刑不構成累犯

    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因為刑法還沒有執行完畢,應該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後犯新罪的,因為此時緩刑已經結束,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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