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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達題小能手

      《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各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透過《隨附單》可以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訊息的可追溯性。這對於規範酒類流通渠道,防止假冒偽劣酒進入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也便於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市場和酒類經銷商、酒類消費者識別真偽。所以你從上級經銷商那裡進來的酒就應該有這《隨附單》.該酒進入你們山西市場廠商就應該去辦理.   至於酒類許可證,參照下面檔案辦理.   為了進一步規範酒類批發市場,加強對酒類批發市場的規範化管理,根據《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修訂本辦法。   一、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須依法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均須按照《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依法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   從事酒類批發的經營者是指專門從事酒類批發業務、連鎖集團公司、酒類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公司(中心)等單位。   二、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不同地區從事酒類批發業務須有符合下列規定的註冊資本和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儲設施:   1、省轄市: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營業面積40平方米以上,倉儲面積50平方米以上。   2、縣級市:註冊資金50元萬以上,營業面積30平方米以上,倉儲面積40平方米以上。   3、縣城:註冊資金30萬元以上,營業面積25平方米以上,倉儲面積30平方米以上。   4、鄉鎮及集貿市場:註冊資金20萬元以上,營業面積15平方米以上,倉儲面積20平方米以上。   5、註冊資金須市、縣相關部門的驗資報告。   6、營業和倉儲場所須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   (二)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   1、熟悉酒類商品的基本知識;   2、熟悉酒類商品的保管、儲存常識;   3、熟悉酒類感官、理化、衛生三大指標的各種標準;   4、熟悉酒類商品標籤標準和名優標誌、特定標誌的使用規定;   5、掌握鑑別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基本知識、方法和技能;   6、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7、經酒類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酒類經營人員資格證書》。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從事酒類批發須設有總帳、明細帳、商品帳、採購帳、保管帳等,帳目和報表能如實反映經營狀況,採購帳應保證採購過程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完整儲存三年。   2、須設有《酒類流通隨附單》臺帳,詳細記錄所購銷的每一批次酒類商品的來源、去向、數量、隨附單號碼、金額等,並保留底聯備查。   (四)有合格的、功能齊全的符合網路辦公要求的包括電腦、印表機等在內的裝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酒類批發許可證稽核發放程式   (一)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酒類管理部門領取、填報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縣(市、區)酒類管理部門對申請填報的內容和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查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報市酒類管理部門。   (三)各市酒類管理部門自收到縣(市、區)的審查意見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發給“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發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縣、市如因工作方面的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做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四)各市發放的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名單及詳細資訊,於每季未按時上報省酒類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酒類批發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3月份。許可證有效期三年,每三年換髮一次。經營者逾期不年檢、換證者,由當地酒管部門吊銷酒類批發許可證,取消批發資格,及時通知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告。   五、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書和酒類經營人員資格證書,由省酒類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各地不得自制。   六、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行。同時,晉貿法字〔1999〕第165號檔案規定的《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發證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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