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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45404483436

    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之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工作規定》明確,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四項主要權力:

    1.安全總監應擔任企業HSE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列席企業領導班子生產、建設、經營管理等會議,提出加強安全工作的建議。

    2.企業對安全部門負責人和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總監、安全部門負責人的考核結果和任免須聽取安全總監的意見。

    3.安全總監對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獎勵費用的使用具有稽核權。

    4.安全總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裝置(設施)、施工作業等有責令停產、停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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