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範是這樣規定的: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
E.0.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和構件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結構構件的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梁類、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於5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佔比例均不宜小於50%。
E.0.2對選定的梁類構件,應對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選定的板類構件,應抽取不少於6根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E.0.3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可採用非破損或區域性破損的方法,也可採用非破損方法並用區域性破損方法進行校準。當採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相應規程的規定。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檢測誤差不應大於1mm。
E.0.4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10mm,-7mm;對板類構件為+8mm,-5mm。
E.0.5對梁類、板類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分別進行驗收。
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結果應判為合格;
2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小於90%但不小於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結果仍應判為合格;
3每次抽樣檢驗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於E.0.4條規定允許偏差的1.5倍。實體厚度驗收記錄鋼筋保護層合格點率=合格點總數/檢測點總數。
國家規範是這樣規定的: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
E.0.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和構件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結構構件的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梁類、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於5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佔比例均不宜小於50%。
E.0.2對選定的梁類構件,應對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選定的板類構件,應抽取不少於6根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E.0.3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可採用非破損或區域性破損的方法,也可採用非破損方法並用區域性破損方法進行校準。當採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相應規程的規定。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檢測誤差不應大於1mm。
E.0.4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10mm,-7mm;對板類構件為+8mm,-5mm。
E.0.5對梁類、板類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分別進行驗收。
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結果應判為合格;
2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小於90%但不小於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90%及以上時,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結果仍應判為合格;
3每次抽樣檢驗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於E.0.4條規定允許偏差的1.5倍。實體厚度驗收記錄鋼筋保護層合格點率=合格點總數/檢測點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