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在目前的數學系統中是不能證的,它是一個經驗總結的公理,其他一切定理由它推導而得。1931年哥德爾證明:一個包含公理化的算術的系統中無法證明自己的無矛盾性,也就是說任何相容的形式體系無法證明自身相容性…這就說明像算術這種最簡單的公理化命題是無法證明也無法否證的。用目前的數學系統去證明1+1=2就好像用1+1=2去證明1+1=2一樣,自身是無法證明自身的正確性的。
In my opinion:
根據 陳氏定理 有
6=2+2*2
即有1+2=3(等式兩邊同時除以2,等式依然成立)
又3=3*1(一個自然數等於它本身乘以1所得乘積)
又3*1=1+1+1(乘法加法等價性)
根據等量代換有
1+2=3=1+1+1
此時有
1+2=1+1+1(等量代換)
兩邊同時減去一個相同的量 有
1+2-1=1+1+1-1(等式兩別同時減去一個相同的正數,等式依然成立)
兩邊同時消除單位1
則有 2=1+1
此時有2=1+1
所以又1+1=2(等式的對稱性原理)
1+1=2在目前的數學系統中是不能證的,它是一個經驗總結的公理,其他一切定理由它推導而得。1931年哥德爾證明:一個包含公理化的算術的系統中無法證明自己的無矛盾性,也就是說任何相容的形式體系無法證明自身相容性…這就說明像算術這種最簡單的公理化命題是無法證明也無法否證的。用目前的數學系統去證明1+1=2就好像用1+1=2去證明1+1=2一樣,自身是無法證明自身的正確性的。
In my opinion:
根據 陳氏定理 有
6=2+2*2
即有1+2=3(等式兩邊同時除以2,等式依然成立)
又3=3*1(一個自然數等於它本身乘以1所得乘積)
又3*1=1+1+1(乘法加法等價性)
根據等量代換有
1+2=3=1+1+1
此時有
1+2=1+1+1(等量代換)
兩邊同時減去一個相同的量 有
1+2-1=1+1+1-1(等式兩別同時減去一個相同的正數,等式依然成立)
兩邊同時消除單位1
則有 2=1+1
此時有2=1+1
所以又1+1=2(等式的對稱性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