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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申請主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向當地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此外,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鑑定安全;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二、鑑定機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鑑定人員首先進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然後進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資料和狀況,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最後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簽發鑑定文書。

    四、鑑定標準:鑑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86)。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等的鑑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五、危房處理方式: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對被鑑定為危房的,有四類處理方式: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六、房屋所有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京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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