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期權一開始是一種激勵員工的行為,現在在很多企業中已經開始實行,尤其在網際網路企業,這種現象非常的多。但是現在激勵員工正能量的一種方式引發了很多爭議,需要透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員工股份期權爭議的問題,現在神州英才小編整理離職員工的期權處理的問題,針對公司股權期權分配產生的爭議,做一個初步的探討。 眾人都知道,一般為公司作出過一些貢獻的人才能獲得期權,或者是公司吸引人才的一種手段。出發點都是非常好,為了使員工透過其為公司努力所付出和所得到的成正比,而且讓員工和公司的利益一體化。 如果員工是主動離職,後者因為員工自身的過失導致勞動合同解除,從公司的角度,員工不應享受股份期權的權益。由於員工的過錯導致勞動關係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員工的行為本身已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已和設定股份期權制度的初衷相違背;而員工主動辭職,其本身就是一種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員工對自我利益的一種選擇,同時也不符合期權制度設定的目的。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就無須給員工因股份期權所能獲得的權益。 如果員工離職是非因員工的過錯而造成的,比用人單位因業務調整而裁員,或者因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而未予續簽。我們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由於勞動關係的終止是非因員工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和員工在設定股份期權制度後,員工對其回報也就有了心理預期,基於信任,員工也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單位也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因此員工也應獲得相應的收益。但是在此期間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勞動關係被終止的,我們認為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加速員工的行權期給予相應的權益。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股份期權失效,不給予員工相應的權益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員工股份期權制度是一種新型的期權制度,是現代企業實行的激勵機制,用來保證用人單位和員工利益統一化非常好的一種手段。因此在中國的法律也應該這對這類問題有更完善的法律,用人單位也應該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進行。更多企業法律法務、經典公司法案例請繼續關注神州英才職業導航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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