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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76468105136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對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具體會計處理為,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按期採用實際利率法確定利息收入,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因此,分期收款產生的利息收入賬務處理: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 稅法處理 關於分期收款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先開發 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 票的當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利息收入。 因此,在申報納稅時,應稅銷售額應當包括利息收入。

  • 2 # pzyyo24296

    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1、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2、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3、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4、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複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拓展資料:賬務處理程式 :銀行賬務處理程式包括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兩個系統的全部處理過程,具體步驟如下:1、根據經濟業務受理、填制與稽核憑證,依據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確定會計分錄。2、一方面根據傳票逐筆登記分戶賬(或登記簿),涉及現金收、付的應登記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另一方面根據同一科目的傳票進行彙總,編制屬於綜合核算系統的科目日結單,軋平當天業務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3、根據分戶賬編制餘額表。4、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總賬。5、根據總賬編制日計表,軋平當日所有科目的借、貸方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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