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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有個朋友,她買房的時候,做的公證,房子和貸款都在她的名下,而她跟丈夫沒有離婚,是有婚姻關係的,她也沒有工作,在家帶兩個孩子,房貸基本上都是她老公在還,房子買了沒幾年,男方突然出意外去世了。 我記得這種情況,即使是做過公證,房子仍然有男方一半,畢竟買房和還貸都是男方出的錢,女方沒有收入,只是房子公證在她的名下。 如果男方沒有去世,這房子沒有爭議,但難道去世了,即使男方家裡父母沒有爭奪孩子遺產的想法,將來在買賣的時候也會比較麻煩。 因為男方是突發意外去世的,沒有留下遺囑,如果房子有他的份額的話,房子的一半,就會作為五份來分割,父母,兩個孩子,妻子各佔一份。 如果買賣就必須其他人做公證放棄繼承權,讓一個人全部繼承,或者是繼承人全部簽字才能買賣,非常麻煩,目前她們也沒有賣房的想法,但是萬一男方的父母去世才想著買房子的話,事情會更加複雜,因為作為男方父母的遺產,男方的幾個兄弟姐妹也有繼承權。 之前新聞上就出過這樣的事情,兒子先父母離世,父母接著又死了,兄弟姐妹來爭奪亡兄的遺產。 我的意見就是讓她諮詢律師,她卻覺得自己做過公證,房子是她單獨所有,不用擔心,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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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紙家書

    如果您提到的公證,指的是房產歸屬公證(相當於婚內財產協議),那麼這套房子中沒有男方份額,也不會因男方去世而產生房產繼承問題。但是,婚內償還的貸款,可能會有不同結論。

    以下分別就房子和貸款,做一個說明:

    關於房產

    涉及到與婚姻有關的財產歸屬問題,影響因素比較多,不單純是看登記情況,還包括實際出資人(例如您提到的,男方負責還貸)。

    但是,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雙方書面協議,具有最高優先順序——只要雙方透過書面形式約定好了財產歸屬,可以忽略以上因素。

    從題主描述的字面理解上,應當屬於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情況。如果題主提到的公證是類似“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意思,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貸款

    男方還貸。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男方把錢給到女方、女方還貸。所以對接銀行的,肯定是女方。

    關於這個貸款的認定稍微有些麻煩:

    如果在公證中同時也約定清楚了(僅做意思表示):貸款由男方償還,作為男方無償贈與給女方的,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那麼,還是本著協議優先的原則——貸款也不涉及遺產的問題。如果未提及貸款償還的問題,那麼,婚內已償還的貸款部分,視為夫妻共同償債,各自一半。所以,其中婚內已經償還的貸款部分包括增值部分,有一半是男方的,這部分將作為遺產。一旦涉及到繼承問題的話,女方要把這些錢湊出來,由繼承人繼承。

    題主描述中提及的繼承分割方式、以及未來可能涉及到男方兄弟姐妹繼承問題,是對的,不再贅述理由。

  • 2 # 聞伯智庫

    民法典已經頒佈,有公證書確權的房屋,即使是婚後購買的,也歸女方所有,不作為遺產分割繼承。

    實際上這種做法相當於立了一份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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