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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西黃舉志律師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甚至約定了違約金,但是沒有具體數額,比如“一方違約的,需要賠償守約方違約金”等,都視為違約金條款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效果是一樣的。

    當然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並不代表可以隨意違約。

    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在鍥約自由的社會,既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遵守合同約定是各方應有之義,一方隨意違約,或者一旦遇到小困難就不履行合同,從小的方面來說,會破壞雙方之間對合同履行的信任以及各自的付出,從大的方面來說,長此以往人人都這樣,那麼社會的交易成本會極大提高,最終會給經濟發展造成阻礙。

    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前提是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並要求賠償損失。

    因為沒有約定違約金,守約方的障礙或者說最大的困難是證明違約方違約導致你方的損失,很多情況下是沒有證據證實的或者都是一些間接的損失。一般可以主張的損失有直接的損失和履行合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是雙方簽訂合同都能預見的程度。

    最後,簽訂合同,一定要約定好違約金,一是震懾作用,二是違約時方便主張。

  • 2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一般來講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四大方面的內容,下面分別解釋一下四者的含義:

    1、繼續履行合同,指違約方根據守約方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採取補救措施,是指採取具體的措施矯正履行有瑕疵(不適當)之處、消除履行缺陷。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按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金錢數額)。

    4、賠償損失,是指因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守約人所作的經濟賠償。

    如果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的,仍然可以向對方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但是守約方需要舉證證明損失範圍和金額,不能舉證證明的則還損失賠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 3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一般來說,沒有約定違約金,但是如果對方真的違約了,也不代表就不承擔違約責任,相反,即使約定了違約金,但是違約金如果約定的不合理,也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執行。

    因為我們國家合同法所規定的違約金還是要以實際損失為限來作為衡量標準。所以,如果一方真的存在違約行為,那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話,對方依然可以要求向自己賠償相關的損失,這其實也是相當於要求對方承擔了違約責任,但是反而如果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比如要求對方違約就賠償你200萬,但是你實際損失並沒有這麼多,那麼法院也會酌情調低你的違約金,依然是按照實際損失來賠付。

    所以,如何約定違約金要有一定的技巧性,即不能過高也要合理,否則即使約定了也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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