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管理條例
一、特種車輛型別
井下用特種車輛:輪胎式防爆裝載機、多功能支架搬運車、支架鏟運車、WC-3A無軌膠輪運輸車、WC-3E工具隨吊車、WC-3D雙向順槽運輸車等。
地面用特種車輛: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推土機、輪胎式吊車、叉車、清掃車、灑水車等。
二、特種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1、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2、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效能、引數及完好標準,並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效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效能、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後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按三違處理。
8、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執行。
9、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並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停放好後方準離開。
三、特種車輛維護保養及使用規定
1、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養,保證車輛衛生整潔。
2、檢修人員嚴格按照檢修程式、部位逐一檢查保養、潤滑,並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妥善保管。
3、車輛配置的儀表盤、大燈、喇叭、感測器等電氣裝置必須齊全有效,車輛動力、轉向、制動、液壓等操控系統靈敏可靠。
4、車輛在出車工作時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使用單位、出車事由、工作地點、回車時間等,並指定專人駕駛操作.
5、特種車輛嚴禁借用。
6、車輛停駛期間,應妥善保管,加強保養,對原車機件不能拆換,要確保隨時投入執行。
7、車輛維修程式,車輛發生故障後,司機第一時間向班長彙報故障情況,在班長帶領下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對出現維修費用較大時通知科長和主任工程師,到現場與維修單位技術人員共同鑑定後維修。
四、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辦法
1、發生事故後,不論情節輕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現場,等待事故調查人員現場取證調查。
2、車輛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排程室、督查科等)進行技術鑑定,分析事故原因並劃分責任,估算經濟損失,並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研究處理。
3、對各類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發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預防此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分析處理結束後要組織車輛駕駛員學習,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5、發生的各類事故均應記錄存檔,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等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6、因下列違章行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員加重處理。
(1)無證(無相應車型駕駛證、特種車輛操作證等)駕駛車輛;
(2)酒後駕車;
(3)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發生事故後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6)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7)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採取安全措施。
特種車輛管理條例
一、特種車輛型別
井下用特種車輛:輪胎式防爆裝載機、多功能支架搬運車、支架鏟運車、WC-3A無軌膠輪運輸車、WC-3E工具隨吊車、WC-3D雙向順槽運輸車等。
地面用特種車輛: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推土機、輪胎式吊車、叉車、清掃車、灑水車等。
二、特種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1、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2、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效能、引數及完好標準,並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效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效能、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後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按三違處理。
8、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執行。
9、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並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停放好後方準離開。
三、特種車輛維護保養及使用規定
1、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養,保證車輛衛生整潔。
2、檢修人員嚴格按照檢修程式、部位逐一檢查保養、潤滑,並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妥善保管。
3、車輛配置的儀表盤、大燈、喇叭、感測器等電氣裝置必須齊全有效,車輛動力、轉向、制動、液壓等操控系統靈敏可靠。
4、車輛在出車工作時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使用單位、出車事由、工作地點、回車時間等,並指定專人駕駛操作.
5、特種車輛嚴禁借用。
6、車輛停駛期間,應妥善保管,加強保養,對原車機件不能拆換,要確保隨時投入執行。
7、車輛維修程式,車輛發生故障後,司機第一時間向班長彙報故障情況,在班長帶領下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對出現維修費用較大時通知科長和主任工程師,到現場與維修單位技術人員共同鑑定後維修。
四、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辦法
1、發生事故後,不論情節輕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現場,等待事故調查人員現場取證調查。
2、車輛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排程室、督查科等)進行技術鑑定,分析事故原因並劃分責任,估算經濟損失,並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研究處理。
3、對各類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發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預防此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分析處理結束後要組織車輛駕駛員學習,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5、發生的各類事故均應記錄存檔,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等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6、因下列違章行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員加重處理。
(1)無證(無相應車型駕駛證、特種車輛操作證等)駕駛車輛;
(2)酒後駕車;
(3)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發生事故後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6)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7)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採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