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限制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事項,對部分路段進行限制通行條件的臨時措施,一般規定一定的時限和具體要求,不是長期有措施。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 交通管制 - 定義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一般是在集會、遊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樑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通管制 - 措施 實施交通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 (二) 設定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 (三) 控制現場制高點; (四) 控制區域性交通管制; (五) 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盤查嫌疑人員; (六) 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七) 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八) 對不聽警告和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 (九)對經強行驅散仍不離去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對現場的嫌疑人員及其所帶惡物品,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交通管制 - 相關規定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雖然限制交通與交通管制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兩個概念,但通俗來講,將“交通管制”界定為最高程度、最大影響的限制措施,是不成問題的。作為限制交通程度最高的交通管制,給出行的社會公眾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最為嚴重。因此,法律將適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條件與程式要求規定得十分嚴格,如在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重大國事外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況時,經過事前告知、行政決定之後,才可採取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 - 出現問題 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不遵循相應的程式隨意採用,甚至成為某些特權人物或者特權勢力用來炫耀聲勢、彰顯特權的工具。如為歌手那英鳴鑼開道取晚禮服的交管部門、為慶祝開業違法設定“嘉賓專用道”的趙本山會館等等。這裡,既有某些公權力部門及個別領導濫用職權的體現,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顧國法、侵害民權的例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帶來社會公眾的情緒不滿。當本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設立的交管措施,異化為個別人張揚身份、耀武炫威的違法道具,交通擁堵狀態也因此變得更加嚴重。
交通限制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事項,對部分路段進行限制通行條件的臨時措施,一般規定一定的時限和具體要求,不是長期有措施。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 交通管制 - 定義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一般是在集會、遊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樑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通管制 - 措施 實施交通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 (二) 設定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 (三) 控制現場制高點; (四) 控制區域性交通管制; (五) 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盤查嫌疑人員; (六) 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七) 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八) 對不聽警告和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 (九)對經強行驅散仍不離去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對現場的嫌疑人員及其所帶惡物品,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交通管制 - 相關規定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雖然限制交通與交通管制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兩個概念,但通俗來講,將“交通管制”界定為最高程度、最大影響的限制措施,是不成問題的。作為限制交通程度最高的交通管制,給出行的社會公眾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最為嚴重。因此,法律將適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條件與程式要求規定得十分嚴格,如在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重大國事外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況時,經過事前告知、行政決定之後,才可採取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 - 出現問題 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不遵循相應的程式隨意採用,甚至成為某些特權人物或者特權勢力用來炫耀聲勢、彰顯特權的工具。如為歌手那英鳴鑼開道取晚禮服的交管部門、為慶祝開業違法設定“嘉賓專用道”的趙本山會館等等。這裡,既有某些公權力部門及個別領導濫用職權的體現,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顧國法、侵害民權的例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帶來社會公眾的情緒不滿。當本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設立的交管措施,異化為個別人張揚身份、耀武炫威的違法道具,交通擁堵狀態也因此變得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