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
2、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採用剪刀樓梯間時,應滿足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下表規定的距離:
注:1 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3、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定在離樓梯間不大於 15m 處;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 2 個。
2、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採用剪刀樓梯間時,應滿足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下表規定的距離:
注:1 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3、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定在離樓梯間不大於 15m 處;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