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說法是錯誤的。應採用權益法。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1、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1)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2)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重大影響)和合營企業(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2、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和共同控制的劃分。(1)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透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2)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透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投資方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一、“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說法是錯誤的。應採用權益法。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1、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1)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2)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重大影響)和合營企業(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2、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和共同控制的劃分。(1)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透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2)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透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投資方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