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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48488031778

      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轉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街道勞動部門或者人才服務中心。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為了方便人才的流動,由人事部門創辦的人才服務中心也可以為相關的人才保管檔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可以轉移到三個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單位,二是轉移到街道勞動部門,三是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

      一般說來,工人身份的檔案都由街道或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管,幹部身份的檔案都由人才服務中心保管。但是隨著身份界限的不斷打破,目前對個人檔案的保管已經沒有明顯的限制。不論檔案保管在什麼地方,只要當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如果勞動者希望將自己的檔案從街道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首先應當由人才服務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調函,在履行相應手續後,可以將檔案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也可以在實現新的就業後,由新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檔案調出並存放在人才服務中心。

      關於勞動者身份的變化問題,一般說來,在勞動者不存在被開除、除名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幹部身份不會發生變化。有沒有幹部身份,對一個人的發展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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