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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ietr49411

    賣方必須支付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擴充套件資料:注意事項: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或 CFR 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二、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三、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並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透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瞭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四、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採用貨到付款或託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儘量避免採用FOB或 CFR 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採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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