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將2000年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中的13個貿易術語減成了11個;
《2010 年通則》用兩個新術語: DAT 運輸終端交貨 (…… 指定目的地 )和 DAP 目的地交貨 (…… 指定目的地 )代替了《 2000 年通則》中的 DAF 、DES 、DEQ和 DDU 術語。
DA T和 DAP 術語都規定需在指目的地交貨,二者主要區別是:DAT 術語下,賣方承擔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並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而在DAP術語下只需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可,無須承擔將貨物從交通工具上卸下的義務。
D組中只剩下三個術語:DAP[運到]、DAT[運到、卸下]和DDP[運到、卸下、完稅]。
二根據使用的運輸方式將 將 11 個貿易術語進行分類
《2010 年通則》沒有使用《 2000年通則》那樣按組別分類的方式,而是按照適用運輸方式不同將11 個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
①適用於任何單一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有 七個: EXW (工廠交貨)、 FCA (貨交承運人)、 CPT (運費付至)、 CIP( 運費及保險付至 )、DAT (運輸終端交貨)、 DAP (目的地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
②只能適用於海上和內陸水運輸的術語有 4個: FAS (船邊交貨) 、FOB (船上交貨)、 CFR (成本加運費)和 CIF( 成本、保險費 加運費 )。
特別提示: 雖然《 2010年通則》改變了《 2000 年通則》對貿易術語的分類方式,但是,《2000年通則》 E、F、C、D四組術語下賣方義務從小到大的規律並沒有發生變化,在進出口手續辦理方面的規定也完全相同
三《2010 年通則》改變了《 2000 年通則》關於 FOB 、CIF 和 CFR 三個術語以越過船舷為風險轉移的規定,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 。
(4)將貿易術語也適用於國內貿易
傳統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的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2010年通則》正式認可所有的貿易術語既可以適用於國際貿易也可以適用於國內交易。
另外如果使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
一、2010年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將2000年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中的13個貿易術語減成了11個;
《2010 年通則》用兩個新術語: DAT 運輸終端交貨 (…… 指定目的地 )和 DAP 目的地交貨 (…… 指定目的地 )代替了《 2000 年通則》中的 DAF 、DES 、DEQ和 DDU 術語。
DA T和 DAP 術語都規定需在指目的地交貨,二者主要區別是:DAT 術語下,賣方承擔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並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而在DAP術語下只需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可,無須承擔將貨物從交通工具上卸下的義務。
D組中只剩下三個術語:DAP[運到]、DAT[運到、卸下]和DDP[運到、卸下、完稅]。
二根據使用的運輸方式將 將 11 個貿易術語進行分類
《2010 年通則》沒有使用《 2000年通則》那樣按組別分類的方式,而是按照適用運輸方式不同將11 個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
①適用於任何單一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有 七個: EXW (工廠交貨)、 FCA (貨交承運人)、 CPT (運費付至)、 CIP( 運費及保險付至 )、DAT (運輸終端交貨)、 DAP (目的地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
②只能適用於海上和內陸水運輸的術語有 4個: FAS (船邊交貨) 、FOB (船上交貨)、 CFR (成本加運費)和 CIF( 成本、保險費 加運費 )。
特別提示: 雖然《 2010年通則》改變了《 2000 年通則》對貿易術語的分類方式,但是,《2000年通則》 E、F、C、D四組術語下賣方義務從小到大的規律並沒有發生變化,在進出口手續辦理方面的規定也完全相同
三《2010 年通則》改變了《 2000 年通則》關於 FOB 、CIF 和 CFR 三個術語以越過船舷為風險轉移的規定,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 。
(4)將貿易術語也適用於國內貿易
傳統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的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2010年通則》正式認可所有的貿易術語既可以適用於國際貿易也可以適用於國內交易。
另外如果使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