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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41617198968

    按F組和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下,賣方肌保證按時完成狀運但無須保證按時到貨,採用F組術語成交時,賣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在交貨地點同時轉移給買方,而按C組術語成交時,風險在交貨時轉移,而費用則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轉移。 不同點: FOB (free on board)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後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 規定 的時間和裝運 港口 ,將符合合同 規定 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 通知 買方即可。之後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而CFR (cost and freight以前叫C&F,>改為 CFR )成本加運費,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並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 通知 買方、提交相關單據並負責清關後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辦理保險。 接下來的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運費加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比CFR 條款 多了保險費用.可以簡單的理解為FOB+F=CFR, CFR+I=CIF。另外,與FOB所屬的F組( FCA 、 FAS 、FOB) 術語 相比,CFR,CIF所屬的C組(CFR,CIF, CPT , CIP ) 術語 下賣方所承擔的責任更大,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並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而且在CIF、 CIP 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利與弊: 選擇以FOB價成交,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於自己。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比如:由於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條件下,由於是進口商與 承運人 聯絡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也會頗費一些周折。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只要所交的單據齊全、正確,進口商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後,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 出口合同 是一種特定型別的"單據買賣"合同。 一個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於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儘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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