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2.0.2條 防火牆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牆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
二、防火牆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面層50cm;高出非燃屋面層40cm。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
三、防火牆應突出可燃或難燃牆體40cm。
第二節 防火間距
第4.2.1條 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廠(庫)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範第4.2.1條的規定執行。
第4.2.3條 兩座廠(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兩相鄰外牆均為非燃燒體實體牆,且無可燃屋簷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宜小於4m。
第4.2.4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裝置時,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裝置外壁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用非燃材料做成的構件,非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難燃構件 用難燃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非燃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難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後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經過防火處理的木材和刨花板可燃構件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構件,可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2.0.2條 防火牆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牆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
二、防火牆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面層50cm;高出非燃屋面層40cm。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
三、防火牆應突出可燃或難燃牆體40cm。
第二節 防火間距
第4.2.1條 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廠(庫)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範第4.2.1條的規定執行。
第4.2.3條 兩座廠(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兩相鄰外牆均為非燃燒體實體牆,且無可燃屋簷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宜小於4m。
第4.2.4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裝置時,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裝置外壁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用非燃材料做成的構件,非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難燃構件 用難燃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非燃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難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後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經過防火處理的木材和刨花板可燃構件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構件,可燃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