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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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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間那些事兒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同時繼承,特殊情況下可以,簡單分析一下:
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時繼承法律上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係,才能產生繼承財產相關權利。而法律只認可一對關係,不管是親生還是收養的。撫養和贍養影響著社會穩定,財產繼承更是粘合劑,如果規則被破壞,勢必造成各種家庭矛盾和糾紛。
生父母有遺囑,可以繼承雖然生父母可能與自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撫養和贍養關係,相關權利義務也沒有履行,但是如果生父母透過贈與方式將財產給子女,這種方式是可以的,受法律保護的。
盡到贍養義務,有權利繼承財產雖然與生父母不存在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有權利參與生父母的遺產分配,而且權利應該等同於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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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孤家寡人175255206
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因為你享受養父母遺產,不能再享受生父母遺產,特殊情況除外,你照顧生父母生活起居、生老病死或詹養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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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黃蜂二師兄
完全可以同時繼承養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大家都知道了,子女是生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除非生父母有特殊否認遺囑的除外。
現在談談繼承養父母遺產的問題,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是對養父母年邁後的照料和孝敬的回報,但是養父母本身有子女的,需要養父母另外訂立遺囑,養父母沒有訂立遺囑的,被養子女就沒有資格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除非養父母的第一二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而且被養子女能夠提供相關證明的。
有老人對親生子女不照料自己非常深惡痛絕,立遺囑將遺產完全留給晚年照料自己的保姆,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更何況是養子女呢!
一般情況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養子女就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了。
一、一般的情況下,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不能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收養關係成立後,生父母與養子女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也就不存在繼承權了。不存在繼承權,養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了。
二、例外情況,就是養子女被送養後,還會照顧自己生父母的生活的情形。
最高法院頒佈的《繼承法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根據這一規定,養子女被送養後,還能對自己的生父母盡較多扶養義務的,是可以適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相對的來說,沒有對生父母盡扶養義務的,也就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了。
三、收養關係解除後的情形
對此,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也就是說,在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人還是未成年人的,被收養人就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被收養人已經成年的,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恢復權利義務關係的,成年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沒有恢復權利義務關係的,成年子女就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