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8332254275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概念不同、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形式不同、賠償範圍不同、歸責原則不同、免責事由不同、舉證責任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不同。1、概念不同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2、責任主體不同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而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一般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4、賠償範圍不同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5、免責事由不同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6、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可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責任,又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綜合責任。而產品責任僅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7、歸責原則不同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8、舉證責任不同產品責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生產者也不能透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受侵害人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產品質量責任則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9、訴訟時效期間不同《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擴充套件資料:產品責任的特殊之處1、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原則。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國際上關於產品責任的立法趨勢相一致,從責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產者因生產、出售商品而盈利,也應當承擔因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責任。這也有利於促使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更加小心謹慎,防止產品出現缺陷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2、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對責任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由於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自己是否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有過短暫抑鬱症的經歷嗎?後來是怎麼走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