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招一次兵,8-10月招兵。
中國現在實行冬季徵兵制,一般是每年的8月中旬開始動員,10月開始徵兵報名,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體檢,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政治審查(政審),12月1日下達入伍通知書。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徵。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
應徵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徵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應根據各地應徵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 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也可實行按地區或縣輪流徵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少或免 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所在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徵集區。
第七條 全國的徵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區)、軍分割槽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 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徵兵期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 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機關、 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應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徵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徵。
一年招一次兵,8-10月招兵。
中國現在實行冬季徵兵制,一般是每年的8月中旬開始動員,10月開始徵兵報名,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體檢,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政治審查(政審),12月1日下達入伍通知書。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徵。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
應徵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徵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應根據各地應徵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 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也可實行按地區或縣輪流徵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少或免 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所在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徵集區。
第七條 全國的徵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區)、軍分割槽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 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徵兵期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 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機關、 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應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徵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