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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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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抱不平119
停車場先要定義產權歸屬。如果是物業公司私自利用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區域設立停車場,收取高價停車費,則屬違法。
如果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的停車場停車位,也不得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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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善L
這個問題頭疼,小區車場分兩種型別,第一種是地面車位。第二種是地下車位。因此,地下車位需要購買,地面車位需要租賃,因此,不管哪個種類,都需要有車位才能進,當然,訪客也是能進的,不過也是收費的,總而言之,商品是需要買賣交易後才能享受的,好比房子只有購買或租賃才能居住是一個道理。
不能理解為,買了房子就應該免費停車。從來也沒聽說過,買個電飯煲,大米是免費的,買個汽車汽油是免費的,因此,買房子停車也不可能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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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6725737851
必須取締違反物權法:國家財產禁止買賣’’,等法律的,佔國家財產,業主公共資源,重複炒作亂買賣的,沒資質的,搭車銷售的開發商售後服務==前期物業公司。
拒絕被剝削,做終身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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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福歌
小區內露天路邊畫停車位,屬於本小區全體業主無償使用面積,收停車費應規全體業主,不屬於物業所得。凡是車庫停車規物業收款項內(國家稅費皆有標準定交納額。)小區建設使用地國家有規定,不是物業一手遮天,你說要,我必給的年月啦!誰想收費必須要拿出來國家規章法定檔案依據,否則業主有權拒交亂收費,誰想雜吃五穀雜糧,必須要有消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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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執中bj1
如果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出售還是出租由人家做主。
如果產權屬於業主共有,則不能出售,只能出租,想免費使用是不可能的。
總之,無論出售還是出租,收入歸於產權人,物業公司是得不到的。
物業公司收取只是車位管理服務費,這是小區制度授予物業公司的權利,屬於合理合法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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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堅持的車伕
現在一般小區車位應該三種,地上車位和地下的人防車位是不可以出售的,只能以租賃的方式給業主使用,還有就是開發商擁有產權的車位是拿來出售的,每年還需要一千元左右的管理費用。
你所說的必須購買停車位才能進是不對的,如果暫時手上沒錢買車位你可以租一個人防車位先過渡一下是可以的,現在都是智慧管理,只要你租賃手續辦好了,物業會錄入你的車牌,這樣以後只要進出就會自動開啟欄杆了。如果是物業強制你必須買車位那也是不對的,你可以向上一級部門反映這個問題,應該會追究他的責任的。
現實中由於小區產權模糊導致的矛盾還是很突出的,希望有關部門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不要讓開發商和物業總是在打擦邊球,要讓業主的錢花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才是!
回覆列表
題主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開發商對小區車位只出售不出租,是否合理?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首先說明開發商在車位銷售中所扮演的角色,無論是地上車位還是地下車庫,人防車位等等,都是由開發公司投資建設。
常常有業主說:地下車庫的車位都算在我們公攤裡,歸全體業主所有,我們為什麼不能停放車輛?
1.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首先明確的是車位不佔用業主的公攤面積,開發商作為投資建設單位,可以透過一些方式收回一部分投資成本,這句話就比較含糊了。
2.車位沒有產權,也不允許買賣,所以現在常用的做法是租賃。很多開發公司透過租賃的方式,實際上在行售賣之實。
3.開發商出售的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產權。
4.在車位沒有租賃給業主期間,開發企業對車位有使用權,簡單點說,開發企業可以把車位租賃給業主,也可以不租賃。
5.前文說到開發企業的租賃,實際是在出售。而業主理解的租賃是約定的使用權,可以是一個月,也可以是一年,是真正意義上的租賃。
6.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其實是在打擦邊球,業主可以向相關城建部門反映,也許可以迫使開發商將車位以臨停的方式對業主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