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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燚火源之神

    當然是以新合同為準,舊合同因為的車型停產而被4S已經收回,就代表合同作廢了。也就是說你現在定的車是新合同上的新款車,停產車型不是你所要的了,是可以拒絕提車的。不過你要是喜歡舊款車型的話,也可以提,但是合同又得重新簽了。不過建議停產的車最好還是不要,和4S溝通一下,不是不買,而且要新款。

  • 2 # 試駕時間

    以新合同為準,新合同一定會註明:

    一,新合同自簽訂時刻即生效,舊合同同時廢止;

    二,新合同有指定新車型和新車型的交車時間限定。

    但新合同是否註明有以上兩條內容需要題主認真核對。

    如果有,4S店就務必按新合同執行;如果規定比較模糊事情就麻煩多了。

    現在的問題是,新合同簽訂後,舊合同理應在雙方在場時銷燬,為什麼被4S店拿走?

    建議題主仔細研讀新合同內容,檢視有無不利自身利益的瑕疵。

  • 3 # 太白徐龍

    看一下重新簽訂的主要原因是什麼?購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沒有降低,如果不利於或侵犯了購買人的權利和義務,購買人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購買合同,4s店承擔違約責任。

  • 4 # 容濟點火器

    兩份購車合同,讓兒媳順從了好多,老王真有一套!

    兒媳有時對老王不夠順從。比如,老王說東,兒媳就說西,即使不說西,也會說南、說北,反正就是不順著老王說東,這讓老王感覺很不爽。

    “小樣兒,我就不信治不了你!”,老王暗下決心:一定要將兒媳徹底拿下!

    常言道,當官的不打送禮的。老王打算買輛新車送給兒媳,先給兒媳來個糖衣炮彈。

    上週,老王簽了一份購車合同,並拿著合同跟兒媳說要買輛車送給她,這讓兒媳十分歡喜,只是有一個小小的遺憾,那就是老王在合同中將車的顏色隨便約定為藍色,可是兒媳更喜歡紅色,從平時穿的衣服上就能看出,兒媳對紅色情有獨鍾。

    為了讓兒媳不留一絲遺憾,老王今天又特意出去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對原合同內容做了部分變更,重點變更內容就是:車的顏色必須為紅色,之前簽訂的車顏色“藍色”作廢。

    晚上吃飯時,老王把兩份購車合同遞給兒媳,“你把這兩份合同先收好,明天跟我一起去提車。”,兒媳笑嘻嘻地很爽快地答應了。

    吃飯間,兒媳問老王,是不是將先簽訂的那份合同撕掉,老王急速制止:千萬不能撕掉啊!為何不能撕掉呢?兩份購車合同,難道不以新簽訂的合同為準提車嗎?兒媳有些迷惑不解。

    老王叫兒媳先吃飯,等飯後再解釋。

    飯後,老王拿著兩份合同和兒媳談了好久。以前老王多說一句話,兒媳都不願意聽,沒想到,這次兒媳聽得津津有味,不僅聽得很認真,而且還一邊聽一邊認真地做筆記。

    談到最後,兒媳明白了好多東西,還情不自禁地自言自語:不能撕啊,先簽訂的合同真的不能撕啊!

    。。。。。。

    原來,老王以前是個律師,而兒媳最近正在自學法律呢,難怪他們談得那麼認真,談得那麼有聲有色,越談越起勁。

    兒媳把自己記錄的本子遞給老王,讓老王看看記的有沒有錯誤的地方,老王接過本子開始審閱起來,審閱的同時還頻頻點頭。

    兒媳記錄了哪些東西呢?就是下面這些內容,都是與老王交談的重點內容。我們不妨一起來看看:

    4S店購車合同未到期,又重新簽訂新合同。提車時以哪個合同為準?

    提車以哪個合同為準,不是某個人說了算,必須以法律、法規為準繩。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在簽訂以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對已簽訂的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即可以重新簽訂合同,後簽訂的合同即為原合同的變更。

    1)如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是明確的,則以新簽訂的合同內容為準。

    2)如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是不明確的,則推定為合同內容沒有變更,以原合同的內容為準。

    合同簽訂後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時會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原合同中未約定的事宜,需進行補充約定。這種情況下,則應在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如出現兩個合同的約定不一致時,應以原合同內容為準。

    2) 原合同中約定的事宜,經雙方協商認為需要更改。這種情況下,則應在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補充協議簽訂並生效後,如出現兩個合同的約定不一致時,應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強調說明的是:如同時為了以上兩種情況的需要而簽訂補充協議,則應分別在補充協議中清晰說明兩者的約定效力。

    哇!兒媳寫的這些東西好有參考價值啊!我想我們應該COPY一份備存才是。

    。。。。。。

    從此以後,兒媳在老王面前順從多了,不僅順著老王聊天,而且聊天的次數越來越多,聊天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現在的老王,心裡美滋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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