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的勞動保護權利
1、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
女性進城務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勞動安全保護以外,還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勞動保護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國家對女工權益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產期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工資照發。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前休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單位要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另外,《勞動法》還規定,女職工在妊娠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2、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權利
年滿16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進城務工者是未成年工,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森林伐木、登高架設、繁重體力勞動以及其他對發育生長有影響的作業;(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包括上崗之前、工作滿一年以及年滿18歲並距前一次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時,都要安排體檢。
特殊群體的勞動保護權利
1、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
女性進城務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勞動安全保護以外,還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勞動保護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國家對女工權益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產期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工資照發。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前休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單位要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另外,《勞動法》還規定,女職工在妊娠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2、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權利
年滿16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進城務工者是未成年工,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森林伐木、登高架設、繁重體力勞動以及其他對發育生長有影響的作業;(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包括上崗之前、工作滿一年以及年滿18歲並距前一次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時,都要安排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