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消防控制室要點摘錄(依據GB 50045-95(2005年版)和GB 50016--200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98
一、多規11.4.3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築,應設定消防控制室。
多規11.4.4 消防控制室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建築物內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定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但應按本規範第7.2.5 條的規定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 不應設定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裝置工作的裝置用房附近。
二、高規9.4.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煙、排煙設施的高層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設定消防控制室。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5.3.2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裝置當採用匯流排編碼模組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 設定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的動作狀態訊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6.1.1 消防控制裝置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裝置組成:
6.1.1.1 火災報警控制器;
6.1.1.2 自動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3 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4 防煙、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5 常開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控制裝置;
6.1.1.6 電梯回降控制裝置;
6.1.1.7 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
6.1.1.8 火災警報裝置的控制裝置;
6.1.1.9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控制裝置。
設定消防控制室要點摘錄(依據GB 50045-95(2005年版)和GB 50016--200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98
一、多規11.4.3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築,應設定消防控制室。
多規11.4.4 消防控制室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建築物內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定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但應按本規範第7.2.5 條的規定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 不應設定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裝置工作的裝置用房附近。
二、高規9.4.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煙、排煙設施的高層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設定消防控制室。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5.3.2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裝置當採用匯流排編碼模組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 設定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的動作狀態訊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6.1.1 消防控制裝置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裝置組成:
6.1.1.1 火災報警控制器;
6.1.1.2 自動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3 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4 防煙、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5 常開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控制裝置;
6.1.1.6 電梯回降控制裝置;
6.1.1.7 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
6.1.1.8 火災警報裝置的控制裝置;
6.1.1.9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控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