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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01841896917

    建築中公共部分構成:

    1.《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公共分攤面積所涉及的部分,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不包括人防工程部分)、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套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未計人公共分攤面積的公共部分:天台、飄臺、泳池、架空層以及外立牆面;

    3.公共土地、草坪、花園。

    其中,第一部分屬於計價面積,直接影響商品房的價格。

    第二部分雖不屬於計價面積,未計入《房地產權證》的建築面積中,但其造價已計入商品房銷售成本,其產權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

    第三部分為無上蓋建築,其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享有,權利狀況已計人《房地產權證》。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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