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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終產品的檢驗是全面考核產品質量是否滿足客戶口重要手段,必須嚴格按產品標準檢驗要求進行檢驗。 (2)檢驗員對最終產品進行檢驗,並做好檢驗記錄。 (3)與最終產品相關的檢驗未完成或未透過時,不能進行產品的最終檢驗。 (4)如有合同要求時,應與使用者和第三方一起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後才能發貨。 (5)當某些檢驗和試驗專案本單位不能進行時,由質管科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檢驗。 (6)每次檢驗,質量檢驗員都應做好檢驗和試驗記錄,記錄應及時、完整、清晰,能準確地反映出最終產品實際質量狀況。 (7)質量檢驗員應得到質量負責人的授權,並在授權的檢驗範圍內實施質量檢驗。 4、出廠檢驗記錄: 出廠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驗員、檢驗人等。 5、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程序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6、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7、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9、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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